2010年12月初,湖南省沅陵縣工商局在對該縣縣城南岸某酒店進行巡查時,發現該酒家銷售的啤酒均是一個品牌,經過調查取證,該酒店承認是一商家買斷了經營權。12月26日,行賄方和受賄方各領一張萬元罰單。
賄賂已成公開秘密
記者了解到,在該局查處的案件中,有經銷商在批發酒水活動中,為達到銷售商品的目的,通過邀請鄉鎮酒類經銷商召開促銷會,采取給鄉鎮經銷商贈送財物的方式來達到銷售自己所經營的商品,類似案件3起,罰沒款1.5萬元;也有酒類經銷商通過協議方式以建設形象酒店為幌子,買斷某酒家的專場權,以排擠同類經營者在該酒家的競爭案件1起,罰沒款1萬元;查處酒店收受啤酒銷售商給付專場買斷費案件1起,罰沒款1萬元。
“酒店賣酒、批發部售酒都存在商業賄賂很多年了。以前在大城市里有,現在逐漸往農村轉移。”沅陵縣工商局專門從事商業賄賂執法的負責人告訴記者。
面對職能部門和記者的詢問,一些酒店、批發商更是語出驚人:“商業賄賂早已經成為業界公開的秘密。”
“這個代理商不給‘利益’,那個要給,我們做生意的誰不圖錢啊!”近日,沅陵縣某酒店老板直言不諱地對記者說道。
“如今我們做代理商的也難,特別是縣級代理商。要酒店賣你的酒,就必須給人家好處,你不給,人家就不賣你的了!因為有的是人給!”面對記者的采訪,某著名品牌白酒縣級代理商如是說。
反賄賂亟須處罰給力
據沅陵縣工商局介紹,截至12月26日,該局今年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5起,案值23.72萬元,罰沒款3.5萬元。
通過對已查處的商業賄賂案例的剖析,沅陵縣工商局發現,一些酒類供應商利用各種名目向酒類流通行業經營者行賄,以獲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對手,而酒類流通行業經營者及其相關人員對這些“好處”往往來者不拒。
這類商業賄賂行為的共同特征是:發案行業主要集中在酒店、酒吧、娛樂行業;索取和給付財物或其他利益,已成為行業內的“潛規則”;手段隱蔽,假借贊助費、促銷費、買斷費、進場費、開瓶費等名義,巧立名目,給付酒類流通行業經營者及其相關人員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實質是代理商、批發商為了排斥競爭對手,獲取交易機會。
“酒業經營中的商業賄賂,不僅會造成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破壞公平競爭秩序;而且會造成物價虛高,加重了國家和消費者的負擔。但目前我國對商業賄賂的監管卻存在取證難、執法耗時耗力且處罰過輕的問題。”據湖南省工商局有關人士介紹,根據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賄賂除了沒收違法所得以外,最高只能處以1萬至20萬元的罰款。“而西門子在美國為商業賄賂支付了兩億美元,我國的法律還有滯后之處。”對此,該業內人士建議,相關的法律處罰應該更給力一點。
本報記者 趙文明 阮占江
本報通訊員 歐自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