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3·15”,但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糾紛卻從不見減少。在消費維權中,消費者該怎樣與商家“斗法”?本報與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作推出“315維權大講堂”第四期,從法官的審判工作中,用以下案例揭秘商家侵權的“潛規則”。
●消費陷阱
1“金絲美容”變毀容
2005年9月19日,楊女士在廣州花都區新華街建設北路99號新華新之膚美容中心,花了近4萬元購買了“MILSDY蜜蕾蒂美容產品”。這家美容中心的老板劉某隨后將收取楊女士的錢轉給了廣東圣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圣煌公司”為楊女士進行了美容手術。
2005年11月24日,楊女士感覺手術失敗進行交涉,對方稱手術之初的不適為正常反應,觀察6個月后再予解決。然而,此事一拖就是一年,楊女士面部幾乎毀容,再找這家美容中心和“圣煌公司”算賬時,兩家都搬家了。后來,楊女士終于找到了劉某,但其竟稱此案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廣州市中院二審認為,本案不能算過了訴訟時效,而且,根據2006年3月1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司在《關于依法查處無證產品“純金膠原高素能美容絲”的通知》中稱,目前國家未曾審批過“金絲美容”類產品。市場上許多“金絲美容”不過是場大騙局,那些進貨9元的人造纖維素經過虛假宣傳,賣價就達幾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美容金絲”屬于無證產品,根本無法保障人體健康。故劉某和楊女士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無效,劉某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賠償楊女士的“金絲植入款”39200元。
●消費陷阱
2商家促銷不兌現承諾
2007年7月,廣東蘇寧公司到處派發宣傳單,宣稱“凡空調節期間在蘇寧購任意掛機均加贈可口可樂一扎(6聽);凡7:00PM后購買空調顧客蘇寧一律加返30元打車費。”羅先生手拿這張宣傳單,在廣州蘇寧天河店買了兩臺空調,但店方卻不肯兌現上述承諾。原來,宣傳單的背面還有非常小的一行字,注明“特價機/驚爆機不參加任何活動”。店方以羅先生買的是特價機為由予以拒絕。羅先生認為這是消費欺詐,要求店方贈可口可樂4扎及返還打車費60元,并承擔相應訴訟費用。
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蘇寧促銷宣稱的內容應認定為對消費者的要約。其小字注明的內容與前文的條款明顯存在矛盾,宣傳單是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應認定為格式合同。因此,對于格式合同中相互矛盾的上述條款,依法應采用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本案被告)的解釋。因此,判決羅先生勝訴。
●消費陷阱
3索賠遭遇“免賠條款”
市民崔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某支公司花3300余元購買了車輛保險,其中包括盜搶險。2007年9月,崔某的車被盜。但是保險公司于2008年4月發出拒賠通知書,認為崔某的車事發時“沒有年檢”,而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這種情況保險公司免賠。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盜搶保險條款》中雖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保險人可以免責”,但該條款沒有明確什么是“未按規定檢驗 ”。保險公司主張的情形是“車輛沒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而消費者認為是指經檢驗不符合上路條件,不準上路行駛,否則應被扣車的情形。而“車輛未按時年檢”可以補辦手續,并不會發生上述情形。
法院認為,被告的解釋雖有一定道理,但表述內容并不明確。因為車輛“檢驗”可分為車主自檢、4S店的檢測和年檢時行政部門指定檢測所的檢測;“按規定”也可分為按生產廠家規定、按4S店規定和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而這個條款既是格式條款,又是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根據上述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在出現對格式條款有不同解釋的情況下,應按歧義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被告)的解釋規則去解釋,并不對條款加以類推、擴張或補充,以避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判羅先生勝訴,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