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網友舉報,記者發現重慶楊家坪家樂福銷售的康舒牌手工芝麻糖,包裝上貼的紙質標簽生產日期是2011年4月22日,但包裝封口上燙壓的生產日期卻是2010年10月30日。按照封口上的生產日期及該食品包裝上注明的保質期計算,該產品已過保質期。(5月2日《重慶晚報》)
盡管尚未查清是誰貼的紙質生產日期來蒙混消費者,但家樂福銷售過期食品,已是板上釘釘的事實。也許最終家樂福會輕描淡寫地解釋幾句,稱出現此事完全是工作的疏漏,并非有意為之,甚至也可能像某企業一樣一把鼻子一把淚地把自己打扮成無辜的受害者,“公關”成比受過期食品威脅的消費者更冤更值得同情的“竇娥”。
但是我很想問:家樂福在中國會出現這樣的“疏漏”,在法國,它的家鄉,是否也會“粗心大意”地銷售過期食品呢?我想它不會,準確說是“不敢”。據4月25日《北京晚報》報道,巴黎超市的工作人員每天晚上關門前都會把第二天將要過期的食品扔掉,因為“一旦店內有過期食品被檢查部門發現,商店就得關門”。
而在中國,銷售過期食品的家樂福又會面臨怎樣的處罰呢?楊家坪工商所余江副所長介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如下: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作為消費者,我們自然覺得吃過期食品后果很嚴重,但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呢,從“瘦肉精”到“染色饅頭”的處罰情況看,我們心里實在沒底。聯系到一包芝麻糖僅售4.9元的事實,恐怕即使能證明家樂福“明知故犯”,最終的處罰結果也不容樂觀。
同樣的企業,在法國則一絲不茍依法經營,在中國則粗疏傲慢違法經營,不由人不想到“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的古話來。毋庸諱言,中國食品安全問題重重,和中國的環境土壤大有關系。造成如此環境土壤的因素誠然錯綜復雜,但有一點卻日益凸顯且相當重要:那就是食品生產和銷售的違法成本太低。馬克思說過,“資本害怕沒有利潤或利潤太少就象自然害怕真空一樣”,追逐利益是商家的本能沖動,只要條件允許,他們就會泯滅良知甚至踐踏法律。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求他們要具有“道德的血液”,雖然必要,但遠遠不夠。(來源:紅網 三刀柔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