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鏈家地產)在一次房屋交易過程中提供錯誤信息,導致賣房人一房兩賣。賣房人郝某在承擔了對買房人的違約責任后,將鏈家地產訴至法院。記者今日獲悉,二中院已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鏈家地產退還郝某信息服務費2000元,過戶費1500元,并賠償郝某經濟損失3.2萬余元。
2006年10月21日,經鏈家地產聯系,郝某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自有房屋銷售給李某,李某向郝某支付了2萬元定金。其后,鏈家地產告知郝某李某放棄購房,郝某遂將房屋另售他人。
為此,李某以郝某將房屋另售他人,造成雙方購房合同無法履行,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起訴至法院。法院認定郝某違約,判決郝某雙倍返還李某定金4萬元,賠償李某經濟損失11270元,并負擔訴訟費1080元。
郝某在承擔了對李某的違約責任后,以鏈家地產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情況,致使自己承擔了違約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鏈家地產退還信息服務費12340元,過戶費1500元,并賠償其在與李某房屋買賣案件中所受損失32350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郝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鏈家地產作為居間方,雖已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但在合同尚未履行時,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李某不再買房的情況下,告知郝某李某不再購房,致使郝某將房屋另售他人并對李某承擔了違約責任。鏈家地產對此負有過錯,應就其提供錯誤信息給郝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鏈家地產作為專業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因其工作上的失誤,給房屋出售人造成損害及不必要的訴累和財產損失。本案對房地產中介機構行為的規范具有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