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沈陽4月20日專電(記者 范春生)交上幾萬元“誠意金”才可以買房,這是全國許多地方買房者不得不面對的一項“規則”。遼寧省沈陽市市民沈長征對這項“規則”提出挑戰,起訴要求開發商返還由3萬元“誠意金”而孳生的“不當得利”。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開發商需按貸款利息支付沈長征“誠意金”的利息損失66.35元。
據記者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相繼得到信息證實,這是近些年來遼寧出現的第一例因購房“誠意金”爭端而引發的訴訟案件。
2007年7月20日,沈長征準備購買沈陽某大型樓盤的一套住房。售樓人員告知,需要先交納“誠意金”3萬元,才可以獲得該樓盤的優先購買資格。8月21日,沈長征刷卡付給對方3萬元。8月26日,他參加了排號選房,可輪到選房時,被售樓人員告知,他想要的樓層已經沒有了。
8月29日,沈長征到開發商處辦理返款手續。工作人員告知其十五天能收到返款。“我當場表示只能等三天,否則你們要支付利息。9月16日,我才收到了退回的‘誠意金’,這完全不合理。”沈長征這樣解釋自己的訴訟理由。
在庭審時,沈長征表示,自己的錢在被告開發商的賬上已經產生了“法定孳息”,被告不支付利息已經構成“不當得利”。他還說:“從款到開發商處到收回,歷時26天,按房貸利率計算為160元。因此,我要求他們向我返還這160元錢。”而開發商的代理人則辯稱,開發商在9月7日就把錢打到原告賬上了,另外,只有把錢存在銀行才存在不當得利。要是返還利息,也應按同期的存款利息支付給對方,而不是按同期的貸款利息計算。
法院認為,購房人的該筆款項從開發商同意退款之日起,至購房人收到該筆款項之日止所產生的利息,應退還給購房人所有,利息損失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計算。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專業人士表示,類似這樣的購房者索要因“誠意金”孳生的不當得利案,很少見到,表明當前開發商購房“誠意金”的銷售方式遇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