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作重大調整———
從2007年起,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省級政府將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這是日前國土資源部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經國務院同意,對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作出的重大調整。
城市建設用地集中到省級審核
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范圍,包括我國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負責人介紹,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84個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將按照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省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政府具體實施三個階段組織進行。過去應由國土資源部審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確定的審查內容,集中到了省級審核。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包括對劃撥用地項目和有償出讓土地范圍、用地勘測定界、履行征地前報批程序、落實征地補償資金、確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補充耕地、擬定供地方式以及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審核把關;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后,對城市具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政府由過去“二傳手”變為“負總責”
與分批次報國務院批準相比,城市建設用地新的審批方式最大的不同是,省級政府由過去上報用地材料的“二傳手”,變為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說,具體而言,主要有三方面不同:一是報批程序上,由現行的城市一年多次申報,國務院多次審批,調整為以省(區、市)為單位一年一次性申報,國務院一次性審批。二是報批內容上,簡化了向國務院申報的內容,相應減少了報件,將過去需報國務院審查和城市政府審查把關的部分內容,集中由省級政府負責審核把關。三是審查責任上,由于報批內容的變化,權重責更重,省級政府的責任隨之加大,要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在新的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流程中,省級政府不再是可有可無的“二傳手”,而是一道非常重要的“關口”,具有行政審批成本更低、距離管理對象更近等獨特優勢,既能對城市建設報批用地進行嚴格審查,又能加強實施監管,有利于管住管好城市新增建設用地。
有利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和強化用地監管
“這是土地管理特別是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強化省級政府責任;有利于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國土資源部轉變職能,強化用地監管。”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作了這樣的評價。
新聞分析
省級政府:由“甩手掌柜”到“負總責”
土地審批,是政府手中的重要權力。今后,這一權力將主要由省級政府承擔。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的通知要求,從今年起,國務院不再分批次審批全國84個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指出,此舉在加大省級政府權力的同時,也強化了他們的責任。今后再出問題,將直接追究有關地方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盡管經過長達3年多的治理整頓,當前我國違法違規用地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土地“閘門”并沒能真正把住。而責任不落實,正是大量違法違規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甚至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調控上有意無意地當起了“甩手掌柜”。為從體制和制度上解決這一問題,去年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過去由國土資源部審查及城市可以自行確定的審查內容,集中到了省級審核。先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市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對劃撥用地項目和有償出讓土地范圍、用地勘測定界、履行征地前報批程序、落實征地補償資金等審核把關,再由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后,對城市具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