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訪中,農民們多次向我們苦澀地表示:是縣里和鄉里不給我們土地損失的賠償,我們卻要同大慶石油管理局打官司。我們真的很無奈,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大慶石油管理局與張金枝等6村民長達數年的訴訟與反訴訟中,大慶石油管理局手中握有的、由杜蒙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并在法庭上反復出示的兩份證件——《土地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否合法、有效,成為雙方在法庭上激烈辯論的焦點。
記者拿到了這兩份證件的復印件。一份是“土地證”,編號為:“杜土字000030號(1989)”;發證機關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發證日期為:“1990年3月30日”。另一份是封皮及內頁均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證書復印件。該證的內頁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制”字樣,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土地證書專用章”;其編號為:杜爾伯特國用(2001)字第0001號;發證機關為:“杜爾伯特縣人民政府(章)”;日期是:“2001年3月”。
張金枝等告訴記者,2000年3月24日和2001年4月29日 ,大慶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廠下屬九龍公司的工作人員孫磊和潘曉波,在杏樹崗村收取了十幾戶農民的“土地款”共1萬多元。因為張金枝等6位農民拒絕向他們上繳這個款項,因此大慶石油管理局將張金枝等6農民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張金枝等6人不得再在原有土地上耕種,此地由大慶石油管理局自行管理,還要補齊前一年(2000年)“所欠”的地稅款。艱苦的訴訟與反訴訟由此展開。
張金枝等6位農民說,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自從與大慶石油管理局打官司以來,他們在律師的幫助下,也學習了一些法律法規。1982年5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原則批準、1982年5月14日由國務院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執行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就對征地種類及數量的批準權限有著嚴格的界定。在這個《條例》的第八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中就明確規定:“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以上,由國務院批準。”1986年6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5條中也規定:“國家建設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
農民們認為,大慶石油管理局在2001年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前,他們所持有的、由杜蒙縣政府頒發的“杜土字000030號(1989)《土地證》”是不合法的、無效的。這從黑龍江省財政廳1994年9月13日“黑財農稅字〔1994〕第14號”《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大慶石油管理局開發龍虎泡油田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中就能得到證明。所以,張金枝等憤慨地表示:在大慶石油管理局沒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前,我們依然是世代耕種在這片土地上的主人。大慶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廠下屬的九龍公司憑什么向我們收取“土地款”?法律依據是什么?我們不但沒有得到任何補償,還要交費,這合理嗎?是我們對他們構成了“侵權”,還是我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我們應該成為被告嗎?……
張金枝等向記者提供了上文提到的《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大慶石油管理局開發龍虎泡油田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批復》的復印件。現部分摘錄如下:
“1985年9月14日,你縣人民政府和大慶石油管理局就開發龍虎泡油田征地、補償、報批等問題進行了協調,形成了會議紀要。雙方同意占用敖林西伯鄉土地69154畝,其中耕地3965.4畝,林地3879.7畝,草原51419.7畝,藥材地9054.8畝,水面1194.4畝。同時議定征地申報手續由龍虎泡試驗開發區、大慶市土地局和杜蒙自治縣土地局共同協商辦理。”
“根據國務院1982年5月14日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一萬畝以上由國務院批準’的規定,1986年4月6日,大慶石油管理局提交了用地申請報告,但報告既未送達國務院,又未得到國務院批準。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86)7號《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要求未按審批權限批準的征用土地,‘該補辦手續的補辦手續’,而此項占地未報經國務院補辦手續。1986年6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5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而此項征用土地,至今仍沒有報經國務院批準。”
張金枝充滿信心地對記者說,被占的土地終究會有說法的,我們農民就相信一條,歪了的事情總會有被正過來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