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群租的認定標準有了新的界定。記者昨天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本市已規定出租居住房屋必須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一間房間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且人均承租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發《關于進一步配合做好本市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全覆蓋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上述要求。《通知》指出,強化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是“兩個實有”(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全覆蓋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要求各區(縣)房管局切實承擔對違規租賃行為進行認定的職責,規范租賃行為。
在《通知》中,本市房管部門為配合“兩個實有”的全覆蓋管理,出臺了強化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最新舉措,除了進一步明確各出租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單位,以及人均承租的最小居住面積外,還規定非家庭成員租住一室的“集體宿舍”,不得設在居住小區內。
與此同時應當將查處工作納入社區人口綜合服務和管理的職責范圍,對違規租賃行為進行綜合治理。發現違規租賃行為,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由街、鎮人口辦協調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整治。
業內人士表示,此《通知》的出臺關于“群租”的認定已從原先對人均建筑、使用面積的考量,過渡到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上來。在今年早些時候,《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與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中,曾就“群租”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此次對具體標準做個明確的規定。記者估算了一下,如果以“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來計算,一家三口的最低居住標準在15平方米左右,小于這一標準則有可能被判定為違規租賃。而且無論怎樣,大前提都應是“一間房間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