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電子公司在供暖企業提價收取供暖費后,一紙訴狀將對方告到法院,要求供暖企業北京科豐熱力供應中心停止供暖,并拆除屋中的供暖管道,以行使自己的消費選擇權。昨天,豐臺法院開審此案。雙方在法庭上產生激烈爭辯。
走訪現場:“空調取暖能省錢”
昨天,記者趕到電子公司的辦公地,只見數百平方米的車間里只有兩名工人在干活。除了該公司總經理賈先生的辦公室里亮著燈外,整個辦公區域里都沒有開燈,顯得很昏暗。
“趕上金融危機,我們公司的業務縮減了60%。”賈先生說,現在,公司能省的就省了,由于公司減少了人員,每天上班的員工不多,干脆就不開燈了。
賈先生為記者算了一筆賬,提價前,供暖費按20元/平方米收取,該公司每個供暖期要支付1.3萬余元;提價后,供暖費按52元/平方米計算,該公司每個供暖期要支付3.5萬余元。“如果我們改用空調取暖,要節省很多費用。”賈先生強調說,這樣供暖還可以進行控制,每天晚上下班后或者每個周末及節假日,他們都可以選擇關閉空調。
記者走訪了該公司所在的西側樓,這棟樓共有四層,有三家公司辦公,三家公司在供暖企業提價后都同意停止供暖。“我們為此簽訂了一份聯合聲明。” 賈先生說,“西側樓整棟樓的業主都同意停止供暖,那么,供暖企業就可以給這棟樓安個總閥門而停止供暖,停止供暖也不會影響到任何人。”
庭審焦點:住戶對供暖有無選擇權?
在庭審中,賈先生說,該公司購房后,在2000年11月,與被告供暖企業簽訂了供暖協議,約定期限為兩年,供暖費為20元/平方米。協議到期后,雙方沒有進行續簽。供暖企業繼續為該公司供暖,該公司則按照原來的計費標準付錢。“到了2008年12月,被告供暖公司突然提價了。”
賈先生介紹說,供暖企業向他們發出通知說明,北京市物價局文件規定,層高4米以下(含4米)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供暖費調整為26元;層高4米以上加倍收費,該公司的供暖費變成了52元/平方米。“公司受金融危機影響很大,供暖提價是雪上加霜,負擔不起了。”
“我們吃不起鮑魚,可以選擇吃饅頭呀。”賈先生說。
被告代理人趙女士說,按照國家規定,房屋在興建時就將供熱管道統一鋪設好,供熱管道是房屋的附屬設施,原告所在樓房采用的是集中供暖,原告在購買該房屋時,即已認可該房屋的這種供暖方式,并與供暖企業建立了供用熱力合同關系,原告無權要求解除該關系。“供熱是特殊商品,不同于水電,住戶是沒有選擇權的。”
供暖企業能否停止供暖?
“如果采用分戶供暖,我們就可以控制了,不用供暖時,就可以停止供暖了。”賈先生說,供暖企業還可以安個計量表,對分戶供暖進行計量收費。
被告代理人趙女士說,原告所在樓房是1993年建的,供暖管線采用的整體串聯供暖體系,在技術上也無法做到單獨停止向原告一戶供暖。
趙女士說,在采暖用戶所交的供暖費用中除了燃料費用外,還包括管道維護費用等其他費用,如果部分人要求停暖,這些費用還是要支出的,如果大部分人要求停暖,供暖企業將無法維持供暖設備運行。
庭后追訪:停止供暖無法實現
“我們做好輸的準備。”庭后,賈先生對記者說,對于供暖選擇權的問題,總要有人站出來說的。
針對聯合聲明,被告代理人趙女士說,“這份聲明上只是西側樓的幾個住戶要求停止供暖,而不能代表全樓住戶都要求停止供暖。”趙女士還說,由于整樓都是串聯供暖系統,西側樓整樓停止供暖是做不到的。“目前有的小區分戶供暖,其中有住戶停止供暖,也要按面積交納最低的供暖費。”
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屈煒律師認為:《物權法》頒布實施后,明確了業主享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該所有權是由對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對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權(成員權)三部分權利組成。業主對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權利的同時,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而不履行義務。有些業主以自己的房屋空置為由,拒繳納物業管理費,集中供暖費,這其實是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侵害。但是,如果整棟建筑的全體業主,對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作出了決定,例如: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合同、終止與供暖公司的服務合同,而由全體業主自行選擇采取認為適當的方式,當然是業主的權利。只要業主的決定是按照《物權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履行了相關的表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