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乾)本市首部生活垃圾管理法規《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天通過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開征集意見。草案規定,對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將遵循分類計價的原則逐步實行計量收費。對不分類投放垃圾的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該草案征集意見截止到12月17日。
不分類扔垃圾城管罰款
根據草案規定,本市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遵循分類計價、鼓勵減量的原則,逐步實行計量收費。 根據要求,家庭中產生的廚余垃圾需投入具有廚余標識的收集容器中,除餐廚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外的生活垃圾,投入具有其它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中。如果不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規投放垃圾的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設施規劃需聽證 本市曾出現過未經居民同意在其居住地附近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的處理設施案例,引發居民質疑。對此,草案規定,編制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內容的城鄉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內容的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可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多種形式,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不公布污染指標將被罰 草案規定,本市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對外開放的要求,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并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如果未按照要求實施設施對外開放,未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分別處3萬元罰款。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逾期不改正的,處3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