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正式發布,并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鼓勵電子產品生產者回收“電子垃圾”。對于沒有取得“電子垃圾”處理資格擅自從事處理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照規定予以處罰,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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