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退家電必須退包裝箱幾乎成了行規,可是既然在銷售產品時企業并未明示產品價格中包含有包裝箱的價格,也未對包裝箱明碼標價,一個包裝箱在退貨時卻要收取幾十元甚至數百元、上千元,遠遠高于包裝箱的實際價值。筆者認為,這條不成文的行規完全屬于霸王條款,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犯。
日前,筆者在新華網上看到了這樣一則報道:鞍山市民趙先生在商場買了兩臺不同型號的液晶彩電。看了不到一周,其中一臺電視就出了毛病,趙先生隨即聯系售后服務人員。經檢測,屬性能故障。按照國家“三包”規定,商場同意給予退貨,但因兩臺彩電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必須一起退貨。裝箱時,趙先生才想起包裝箱已經賣掉了。維修人員表示,退貨時應保持商品原樣,兩個包裝箱折價800元。趙先生認為要價太高,于是向當地消協投訴。
筆者在Google上以“家電退貨,包裝箱”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發現由于缺失包裝箱而導致退貨障礙的案例一直存在,只是包裝箱的作價有著較大的差異。如青島消費者劉女士要退一臺有質量問題的洗衣機,因為缺少包裝箱,被索要100元的包裝費用。上海消費者徐小姐在一家大型超市購買手機后沒幾天就發現了質量問題,遂提出退貨,超市報出的包裝費竟然是手機價格的一半,近1000元。
報道中有商家解釋說,顧客退貨時如果不能提供這些完整包裝會影響商品返廠,并且現在商品包裝成本不低,商品的價格中其實已含有包裝箱的價值,產品包裝箱在出廠時就有定價。
但2006年10月開始實施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
筆者在家電賣場調查時并未發現哪個品牌的商品價簽上對包裝箱進行了明碼標價,產品的裝箱單中也沒有“包裝箱一個、塑料泡沫支柱若干”等字樣。另外,既然是一種銷售行為,消費者就有選擇權和退換貨的權利,但沒聽說哪個廠家為消費者準備了多種規格包裝箱供消費者選擇,也沒聽說哪位買手機的消費者如果不要產品包裝盒,產品售價可以降低1000元。
姑且不論這些包裝箱是否真的價值數百、上千元,我國目前出臺的針對各種商品的“三包”規定也都沒有類似于“外包裝必須完好才能進行退換貨”的規定,倒是要求消費者因質量問題在“三包”期內退貨給商家,其中的任何損失由商家承擔。可如今,消費者尚未向企業索要相應的等待送貨安裝等所產生的誤工費等等,廠商卻“獅子大開口”,貨雖被退回,卻順手賺了一筆包裝費,這未免有些說不過去。這樣的企業,讓消費者如何能產生信任感?即便消費者出于“省事”的想法履行了此項規定,但心里對其還是會有抵觸,該品牌與企業的形象也會受到負面的影響。
筆者認為,商品銷售時必須有包裝,但消費者并沒有為企業保存包裝箱的義務。如果企業在銷售產品時在發票上注明了包裝箱的價值,并提示消費者將包裝箱保留若干時間,那么消費者可以盡量保存包裝箱,但若實在沒有了,商家也不應以此為由而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