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了“三包”誰來擔責?
日前,錦州市的孫先生向商報民生熱線投訴:打算6月份結婚的他,于3月份在某家電商場購買了1臺32英寸液晶彩電,因為有急事沒有在商場開箱檢查,就自己搬回家。一個月后,當孫先生開箱進行安裝時竟發現彩電內屏有破損現象。孫先生向該家電商場交涉,經銷商認為彩電是消費者自己搬運到家的,近1個月才安裝發現問題,這不能排除彩電在搬運過程中或放置在家里出現人為原因造成破損,所以不能享受商品“三包”規定。
四種原因導致新家電閑置
據消協的工作人員稱,像孫先生這樣,新購置家電后未及時使用,待發現問題要求退換貨,卻過了“三包”有效期限的消費糾紛的現象并不少見。據了解,“家電投訴一直是消費糾紛中的難點,其中因新家電閑置而錯過‘三包’換貨期的糾紛,正在呈上升趨勢”。據了解,消費者購置新家電后,錯過“三包”中的退、換貨期,主要有4類原因:有的是家中裝修,購買時沒試機,待正式使用時出現各種故障;有的是反季節購買,冬天購買的空調,夏天啟用時才發現問題;有的則是因為各種原因無暇使用,退換貨的權利就這樣白白地溜走了。此外,節假日各大商場、賣場揮出促銷大旗,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時連商品實物都沒仔細看,購買后將家電閑置在家,待真正使用時就已錯過“三包”的退、換貨期了。
“三包”起始以購物發票為準
據了解,國家對商品的“三包”規定主要指商家對問題商品的包退、包換和包修責任。根據國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有關規定,普通的家電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至于“三包”中的修理期限,則根據家電產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消費維權專家解釋說,家電的“售出之日”以購物發票上的日期為準,而不是消費者開始使用的日期。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家電后發現商品有質量問題,若要求退貨,需根據發票日期7天內向商家提出;若要換貨,在15天內提出。不過,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內家電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要求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退貨。另外,需要提醒消費者,無論是換貨還是退貨,“包裝完好”是非常重要的前提。
同時,專家提醒消費者,無論商家如何承諾,消費者最好與商家事先明確商品的“三包”規定,或和商家約定“三包”的計算方法,并且最好有書面協議,以便日后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