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鹽城市非法集資處置辦公室工作人員最終解答了她的質疑:“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銀監會來批的。而你所說的互助社不是叫這個名字,而叫‘農民資金互助社’,它是一種試點,不是由銀監會審批,有各個地方的試點辦法規定它。”
“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農民資金互助社”,一字之差,后者就合法地不須銀監會監督?
2009年底,江蘇省鹽城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發布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試點調查報告》,把它定義為:“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以一定區域內入社農戶為主體、并為社員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互助性農民合作組織。”
根據《試點調查報告》,它需要經縣、市、區農經部門批準,在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注冊登記。
2005年,鹽城市阜寧縣碩集鎮5位農民注冊成立“碩集鎮富民合作社”,自發地開展合作資金融通活動。
2006年初,鹽城市委市政府發布1號文件,要求“探索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組織”。
2007年7月,鹽城市委市政府下發意見,在全市范圍內擴大試點。據《試點調查報告》統計,截止2009年底,鹽城市已有試點合作社共95家,其中鄉鎮級81家,村級14家,包括一般村9家,扶貧村5家。
在這股浪潮中,共有近9萬農戶入社,吸納社員股金及互助金8.69億元,投放互助金余額7.01億元,累計投放15億元。
施廣英的案子一審判決后,僅僅1個月時間,到2010年2月,長蕩鎮上類似的“投資公司”就新開到了6家。
施廣英一家認為這是這個案子的負面效應。“鎮上有些頭腦門路的人看‘合作社’一間門面就能賺很多錢,而且沒有人管,無本萬利,還不都修飾門面開張?但是經營都特別的不規范!利息很隨意,放貸很隨意,任由這種情況發展下去,很多農民的血汗錢養老錢將面臨巨大風險,甚至血本無歸!”
“中國小額信貸之父”:合作社監管存在缺位
“目前鹽城市的資金互助社整體上與國家的大政策吻合,但也出現了一些不好的苗頭,有諸多存貸款不規范的現象。”鹽城市銀監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他還透露,鹽城市銀監局經常會收到關于變相搞存貸款業務的舉報,類似的糾紛很多。但鑒于該類“互助社”主要由鹽城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主管,市民政局負責登記,而未通過銀監局審查,銀監局也始終未頒發任何金融許可證。所以對于農民的舉報,銀監局并未插手,堅持“誰管理,誰處理”的原則,不做任何干涉。“銀監局不承認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社的金融機構地位,也就不存在進行金融監管。”
記者問:“銀監局有沒有試圖和農辦進行協調,解決這種局面?”
這位工作人員回答:“這是上級部門和領導的事,我不便做過多闡述。”而對于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利弊,他表示不好評價。
而在鹽城市民政局,該局工作人員表示農村資金互助社與他們無關,讓記者聯系鹽城市農辦,隨即掛掉電話。記者聯系了鹽城市委農辦,但截至發稿前,電話多日無人接聽。
“目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大體上有三類。”“中國小額信貸之父”、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杜曉山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
“第一類是,經銀監會批準,并在鄉工商所注冊的互助社,這樣的在全國只有十幾家;第二類是民間自發組織,未在銀監會注冊的,有1500家左右;第三類是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在國家級和省級貧困縣推行“貧困資金扶助項目”所設立的金融互助組織,截止2009年年底,此類有8000多家。”
杜曉山說:“而鹽城市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就屬于第二類。”
中國人民大學農村金融研究所常務副所長馬九杰教授也將該類組織定性為“非正規的農民互助金融形式”。“‘非正規’不是違法,是指不納入銀監會的正式監管體系,但是合理合法的存在。”
杜曉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這些民間自發組織的“資金合作社”市場運行整體上較為正常,但存在參差不齊。“某些地區出現過資金被大戶占據,呆賬、壞賬多等情況。”
他比較了上面所說三類金融機構的潛在風險:“第一類銀監會批準的互助社,由銀監會負責管理監督。第三類則由對口的扶貧辦、財政部負責。而這第二類——自發組織的互助社監管上存在缺位,基本是‘民不告,官不究’。一旦出現問題,只能訴諸政府,由政府定奪。”
杜曉山介紹,銀監會對第二類“互助社”的態度是包容、開放的。但在運行中,地方政府、銀監局對其態度不一,有所顧忌,各社發展并不平衡。
關于合作社的金融風險,他認為:“村一級是‘熟人社會’,金融風險相對較小,但鄉鎮一級則需要完善機制,適當加強監管。政府、銀行需要去扶持,拓寬合作社的融資來源。另外,需進一步完善舉報制度和定期報告制度。”
“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屬于‘民有民管’的合作金融,它對商業性的金融機構是一個有益的補充,有效地滿足了社會弱勢群體的資金需求。政府應對其進行‘非審慎監管’,積極規范、引導這種民間借貸行為,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能限定過緊。”杜曉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