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男童隨家人旅游,經旅游團同意免去參團費,途中意外受傷,誰來賠償?
昨悉,江漢區法院一審判決由旅游公司賠償傷者1萬余元。
去年7月1日,劉某家中5名成年家屬決定參加某旅游公司組織的鳳凰三日游。同月4日,家人請示旅行社同意劉某不付服務費參團,但沿途景點的費用由劉的家人自理。
次日,旅游車行至湖南省永順縣內發生車禍,劉某受傷。當地交管部門認定,旅游車司機負事故全責。去年12月,法醫鑒定劉某頭面部挫裂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后期需治療費5000元。
劉某家人將旅游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旅游公司認為未與劉某簽旅游合同,不應承擔劉某受傷責任。
法院認為,劉某與旅游公司雖未簽旅游合同,但公司同意劉某參團旅游,雙方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即成立,公司應按約為劉某提供相應旅游服務,并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