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八屆全國旅游城市質監互動協作會記者獲悉,由國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國首個《旅游投訴處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將于年底前出臺,旅游投訴的有效期由原來“暫行規定”的60天,延長至90天。
事發后90天之內可投訴
據悉,目前全國試行的《旅游投訴暫行規定》明確,向旅游投訴管理機關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期間為60天,投訴時效期間從投訴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年底前即將發布實施的首個《辦法》,則將投訴時效期延長至90天。即從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超過90天的,旅游質監部門可不予受理,其時間從游客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起計算。
質監部門需在5日內行動
按照《辦法》,旅游質監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有處理行動,被投訴人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拿出證據。
投訴處理機構應在受理旅游投訴之日起60日內,對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旅游投訴調解書》,載明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調解不成的,投訴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游客滯留可動用質保金
該規定明確,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義務、造成旅游者滯留,需要及時支付實際發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費用。如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投訴人與旅行社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旅游投訴處理機構可以做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決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