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訴有效期延至90天
近日,記者從中山市旅游局了解到,國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國首個《旅游投訴處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明確規定了旅游投訴的有效期將由現在的60天延長至90天。投訴有效期時間從游客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起計算。而從旅游合同結束之日起超過90天的,旅游質監部門可不予受理。
另外,按照《旅游投訴處理辦法》,在接到游客投訴之后,相關旅游質監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有處理行動,被投訴人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拿出證據。投訴處理機構應在受理旅游投訴之日起60日內,對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旅游投訴調解書》,寫明處理過程和調解結果;調解不成的,投訴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同時,新《辦法》還對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做出了明確規定。如果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義務、造成旅游者滯留,而實際發生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費用,經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之后,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做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的決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建議。
對于新法規的出臺,中山國旅相關負責人表示,旅游投訴從此有了比較明確的反應時限和投訴流程,此舉將極大提高游客的維權效率,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游客和旅游企業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