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飛機卻買到了假保單,昆明市民梁玉祥將賣主攜程旅行網告上法院。此案轟動全國,由此引發了攜程旅行網自其創辦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信任危機。
7月1日,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梁玉祥損失2000元,由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賠償200元。
相對索賠10萬的訴求,這個賠償顯然很低。“我們給判決打60分,維權成本太高,不一定上訴。”原告代理律師張宏雷說。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12日,原告梁玉祥與妻子到海南三亞度蜜月,于11月14日向攜程網訂購兩張11月18日返回昆明的機票,另加兩份“平安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單”。后來兩人發現兩張保單存在明顯虛假信息,保單期限只有一天。后平安保險總部證實,這兩張保單屬偽造。
事發后,海南保監局成立調查小組,對海口、三亞等市的航空售票網點銷售交通工具意外險的情況進行清查。今年3月12日,海南保監局正式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吊銷了三亞辰龍航空售票公司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梁玉祥將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攜程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攜程旅游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在攜程旅行網首頁顯著位置,持續一周就出售假保單一事公開賠禮道歉;要求雙倍賠償購買假保單的費用、誤工費、通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0萬元,其他3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保監會于3月1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并表示將在全國徹查假保單。隨即下發了《關于嚴厲打擊制售假保單等違法行為的通知》,要求各保監局及各保險公司高度重視類似違法違規行為。
焦點解讀
登機時的保單是真實的?
今年2月,上海市楊浦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攜程公司辯稱,事發后,其已經在媒體向梁玉祥作出了公開賠禮道歉,并愿意以保費一百倍即人民幣4000元“對梁先生的不愉快體驗予以補償”,但梁玉祥堅持索賠10萬,協商無果。
被告還提出,事實上原告登機時的保單是真實的。接到投訴后,他們補了電子保單,該保單在原告上飛機之前已生效,所以不需要當事人領取,當事人知道了這個事實就等于接受了這個事實,他們是通過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告的。
原告表示,并沒有解決假保單的問題,當時上飛機的時候手上只有假保單而沒有真保單。
法院認為,假保單雖經海南省三亞市工商局查證系案外人制假售假,但攜程商務公司確實未做到應當負擔的合同義務,應負疏于管理之責。不過其以另行提供有效保單的方式予以補救,梁玉祥自航班起飛至抵達目的地,客觀上全程享受了保險權利,故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
誰是賠償主體?
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機票上的出票人是三亞辰龍有限公司,因此銷售主體是三亞辰龍公司。原告只是在攜程網上預訂機票,4被告均不是機票銷售方,作為買賣合同的主體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訴訟主體錯誤。被告認為,攜程國旅是與本案最有關系的,且原告是通過電話預訂的,接入電話的是攜程國旅,然后攜程國旅委托三亞辰龍,三亞辰龍再將保單銷售給原告。原告消費的全過程都沒有通過攜程網。
原告稱,是通過攜程旅行網電話訂的機票,機票預訂的電子截圖上面是攜程的預訂記錄,“所以本案通過網絡訂票是毫無爭議的事實。”
法院認為,攜程網以各種廣告形式,如網站首頁、攜程會員手冊等向社會公眾告之手機預訂機票專號,而原告撥打該電話預訂機票及保險,應視為原告與攜程網運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成立、生效。而被告攜程商務公司就是攜程網的營運商,訂票電話登記戶名也是它,故應認定它是服務合同的相對方。原告在收到假保單后,應以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攜程商務公司為適格被告。原告要求攜程計算機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到底該賠償多少錢?
攜程國旅公司表示,雖然公司沒有過錯,但是既然與出票企業之間有協作關系,就有監管的責任。出于這個考慮,公司才與原告多次接觸,但原告10萬的要價太高導致協商失敗。被告強調,事發后,他們不但終止了與三亞辰龍的合作,同時舉報了出具假保單的機構。
原告稱,10萬元賠償包括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法院認為,攜程商務公司提供的保單訂購服務有瑕疵。雖造成原告不便,但無嚴重后果,且公司方面也已致歉。故原告要求攜程旅行網首頁顯著位置持續一周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近8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而原告實際收到有效保單兩份,應當支付保險費用,雙倍賠償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持。只應由攜程國旅公司賠償損失2000元。
此外,法院認為,原告未因攜程商務公司履行合同瑕疵延誤行程,亦未因此致財產損失,故攜程商務公司僅應承擔賠償原告因投訴發生的通訊費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