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蕾 通訊員 石巖) 因認為自己購買的寶馬730Li轎車與宣傳冊上的相比存在功能缺失,李先生以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與北京晨德寶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的購車合同。記者上午從朝陽法院獲悉,法院經審理認定重大誤解事由不能成立,一審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李先生訴稱,去年10月31日,他從晨德寶公司購買了一輛寶馬730Li轎車,價稅合計為98.86萬元。然而在使用過程中,李先生發現該車存在三項功能缺失,分別是聲控系統功能、前排座椅頭枕調整高度功能、開關車門時遙控器的提示音功能。據李先生講,他購買此型號的車輛,恰是看中了上述功能。其購買行為與自己的購買意思相悖,應屬重大誤解,因此要求撤銷雙方的汽車購銷合同。
庭審中,晨德寶公司表示,在銷售過程中,公司已對車輛所有功能進行了詳細講解,李先生也進行了體驗,不存在誤解。另外車輛中文用戶手冊中已經明示,手冊中標有星號的功能并非所有車輛均予以裝配,李先生提出的聲控系統功能即在手冊中標注了星號。李先生提出的前排座椅頭枕手動調整高度功能,因寶馬730已具備了電動調節功能,因此并不存在功能缺失問題。而對于開關車門時遙控器的提示音功能,用戶手冊上并未提及。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所指出的三項功能均為汽車附屬功能,即使存在誤解,也不構成對汽車本質或性質的認識錯誤。此外,在李先生所提出的三項功能中,一項已經具備相應的電動功能,一項在使用手冊中標注星號,另一項則在使用手冊中并未提及,故難以認定被告銷售上存在欺詐。綜上,法院認定重大誤解事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