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2.6萬元的轎車出事故后,車主高先生花費5.6萬元修理,并起訴對方全額賠償。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以車輛實際價值為計賠標準,判決車主獲賠1.88萬元。
高先生訴稱,去年11月中旬,他駕駛桑塔納轎車與北京九州盛達公司司機李先生駕駛的福田貨車相撞損壞。經交通隊認定,李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在支付 5.6萬元修車費后,高先生起訴要求九州盛達公司全額賠償修車費。開庭時,九州盛達公司提出,高先生的事故車輛修車費高于車輛本身價值,申請對桑塔納轎車在事故前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經法院委托,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高先生的事故車在事故前一日的價格為2.6萬元。法院認為,高先生請求的修車費已超過其事故車本身的價值,其請求不妥。最終,法院判決九州盛達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給付高先生2000元,超出部分由九州盛達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70%,即1.68萬元。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按法律規定,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合理損失,高先生請求中不合理的損失不應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