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理賠處理時間、二手車保險不過戶也可理賠以及對于免責條款的規定無不體現了新《保險法》的人性化。雖然看上去這些措施對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對于規范保險服務,增加客戶滿意度來說,無疑可以算得上利好
新《保險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新《保險法》的實施對車險投保理賠將產生怎樣的影響,記者在“十一”長假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走訪了滬上部分財險公司,工作人員向記者闡述了新《保險法》實施后關于車險投保理賠的不同之處。
“嚴規”理賠時間
車險理賠一直是廣大車主最關心的問題,而理賠難也一直是滬上部分保險公司的“老大難”問題。
據記者了解,這一“老大難”問題反過來又制約了部分保險公司的車險業務,上海大眾某4S店的保險代理人員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就表示,“保險價格已經不是車主選擇保險公司的惟一依據了。以我們4S店來看,投保客戶往往更加看重保險公司的后續理賠情況,所以我們現在只代理理賠口碑良好的保險公司。”
針對這一問題,記者也“有所感受”。前不久,記者的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了刮蹭,而在隨后的車險理賠中,記者首先遞交了事故認定書、維修清單、車主資料等各種材料,但保險公司還是不斷地要求補充材料。為了幾百元的理賠,來回折騰了好幾個月才獲得賠償款。
但據了解,新《保險法》的實施似乎給這一問題的解決帶來了希望。因為根據新《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充有關證明和資料,應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于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的10天內支付賠款;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對此,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保險法》對于保險理賠時間的規定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像以前那樣借各種理由無限期推遲理賠時間了,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給客戶說法。而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健全相關投保理賠機制,所以從長遠看是有利于保險公司自身發展的。”
車輛轉讓 保險也賠
今年4月份,本報曾刊發過一篇題為《買二手車勿忘過戶車險》的報道:上海市民黃先生在購買二手車后,由于未過戶保險,結果車輛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此拒絕了黃先生的理賠請求。
據記者了解,在新《保險法》未實施之前,像黃先生這樣購買二手車,因未過戶保險而最終遭遇保險公司拒賠的車主不在少數。“這樣的尷尬在新《保險法》實施后也許會得到解決。”滬上某車險專業人士表示。
據介紹,根據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而最重要的是,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情況下,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雖然將來在二手車買賣不過戶保險的情況下,新車主可以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但險企相關人士也提醒,“如果被保險人不通知保險公司,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保險公司將不承擔出險后的賠償責任,如將私家車變成營運車輛。”
免責不“說明” 則不免責
過去,免責條款往往是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殺手锏”。而在保險展業中,為了促使消費者購買其產品,部分保險業務人員則故意宣傳保險產品好的一面,而將免責條款一筆帶過,其結果則是使消費者受到了不同程度誤導,出險后產生了許多糾紛。
對此,新《保險法》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中,根據該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規定理賠處理時間、二手車保險不過戶也可理賠以及對于免責條款的規定無不體現了新《保險法》的人性化。雖然看上去這些措施對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對于規范保險服務,增加客戶滿意度來說,無疑可以算得上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