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廣州交通部門獲悉,《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今天起正式實施。《條例》明確出租車營運過程中禁止抽煙,司機違規抽煙遭投訴,將被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而乘客在車內吸煙,司機勸阻無效有權將其請下車。
記者從《條例》中了解到,在出租車營運過程中,司機和乘客均被禁止吸煙。就司機而言,在出租車內吸煙將被責令改正,并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而乘客也不得在出租汽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如乘客違規,司機當場可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中途終止載客。
《條例》對五種情形下乘客可拒付車費予以明確:如出租車無稅控計價器、不使用稅控計價器或者稅控計價器顯示金額不清;出租車在起步價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駕駛員拒絕出具收費發票;駕駛員無故中途終止載客;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加載他人。
與此同時,《條例》也增加了對的士司機的保護性條款。如乘客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要求的;乘客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的;乘客在出租汽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影響安全駕駛的。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司機有權拒絕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