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6個安全氣囊無一彈開》·凱迪拉克案昨在紅谷灘開審
轎車的質量是否合格和當事車主是否應擔責成原被告雙方兩大爭議點 該案未當庭宣判
昨天,南昌東湖區法院紅谷灘法庭正式審理了車主袁先生起訴凱迪拉克的案件。庭審中,有關轎車的質量是否合格和當事車主存有過錯,該不該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
轎車質量問題和車主是否應擔責成焦點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焦點之一是車子的質量問題。車主袁先生(原告)的代理人認為,凱迪拉克CTS轎車的經銷商和廠家提供的車子存在質量問題,產品質量不合格。因為在2009年3月4日的事故中,原告駕駛的凱迪拉克CTS轎車發生了嚴重地碰撞,證據材料照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轎車的損壞情況,轎車車身右前側嚴重損壞,堅硬而厚重的車身前鋼梁與右側鋼梁因碰撞嚴重內陷,完全扭曲變形,車內六個安全氣囊卻都很“安全”,如被告所說氣囊的質量是合格的,那么為什么無法張開?而事實上在這次事故中,不僅車輛受損,原告的人身也遭到損害。
而被告的代理律師則認為,汽車的質量是合格的。為此,他們還向法庭提供了《強制認證書》等一系列證據材料來證明其產品是合格的。因為,車子從關外進入中國市場,必須通過我國質檢部門的檢測,既然轎車能在中國市場銷售,證明其車子的質量是合格的。
除此之外,被告還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其產品質量是合格的。這位證人是上海通用汽車公司售后服務部現場技術劉經理。他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證明其車子的質量合格。
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忽視了兩個“合格”是否同一性的問題,一個是市場準入的合格證,一個是產品自身的合格問題。“既然是合格的,那被告又將如何解釋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在2008年11月7日召回進口09款凱迪拉克CTS轎車一事。”原告代理人唐偉說。
而本案的另外一個焦點是此案的歸責標準,是適用無過錯責任還是適用誰主張誰舉證?
原告代理人認為,這是一起產品責任案,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產品質量法》,其所適用的歸責標準是無過錯責任。因為本案不是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本案也不是一起普通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案件,而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所規定的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是特殊侵權的民事賠償案件,也是產品質量法上侵權責任案件,其構成要件只有兩點:一是產品質量不合格,二是損害的發生與該產品具有因果關系。只要具備這兩點,即構成產品責任。至于原告在駕駛車輛時是否存在過錯,是《民法通則》第122條與《產品質量法》所不追究的。
法庭未對此案作出宣判
被告代理律師則認為,該案不適用無過錯責任。而應該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因為原告在駕駛車輛中存在過錯,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目前,法庭沒有對此案當場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