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丟票卡,5元過路費漲成95元
原告:按最遠端收費屬“霸王條款” 被告:這是執行有關法規
王子元
僅僅5塊錢的高速路通行費,出站時卻被強行收取了95元,北京市的私家車主楊先生想起這事就心緒難平。
未料:入口計費小票丟失,通行費多交了近20倍
2009年11月26日下午4點左右,楊先生開車從八達嶺高速公路沙河進京口進入,在北五環上清進京口出站時,由于一時找不到進站時領取的計費小票,被擋在站內無法出站。
眾所周知,高速公路收費方式是入口時領卡,出口時憑借卡上的信息進行結算,楊先生無法提供進站小票,工作人員就無法及時查證楊先生到底是從哪個收費口進來的,因而無法準確計算出楊先生究竟該交多少錢的通行費。
經過一段時間的爭執,原本只需要5元的通行費,楊先生被強行收取了95元。這讓楊先生大為惱火。僅僅因為丟了入口小票,通行費就多了近20倍,這不是訛人嗎!
然而,收費員卻平靜地告訴楊先生,這是執行公司的規定:出口時無卡車輛一律按最遠端收費。根據公司提供的收費價目表,凡上清收費站出口無卡A型轎車,一律收取95元。
交了錢才得以出站的楊先生感到很受傷,他認為這錢交得不明不白。于是,一紙訴狀將該段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多收的車輛通行費90元,并賠償損失90元。他說,他并不在乎這點錢,他是對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這條規定有意見。
2010年2月27日,這起質疑高速公路收費的官司在北京市豐臺區法院開庭。
暗訪:進站口攝像頭“有名無實”
庭上,雙方首先就所謂的無卡車輛按最遠端收費的依據展開辯論。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的是有償公路使用合同,原告有義務按行駛里程繳納車輛通行費,被告也只能按原告行駛里程收取車輛通行費,多收的90元理應退回。
被告辯稱,為防止個別用戶以故意丟棄、毀損通行票卡的方式少交通行費,從2007年10月1日起實行的《北京市公路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不能提供通行卡或者通行卡毀損導致無法識別駛入站的車輛,有權按照最遠端的駛入站到本站的距離收取車輛通行費。根據這一規定,出站時只要不能提供入口時發放的通行卡,不管是真丟了,還是惡意逃票,都必須按能到達本出口最遠端入口進行計算、收取費用,95元的收費合理合法。
被告當庭提供的《北京市公路條例》,令原告措手不及,但原告仍然認為,即使按照《北京市公路條例》,被告如此收費也是不合理的。《北京市公路條例》中所說的按最遠端收費,是針對無法識別駛入站的車輛,而以目前的技術手段,被告完全可以查出原告駛入站,因為每個進站口上方都裝有攝像頭。
對這個問題,被告并沒有正面回答。稱這絕不是技術問題,他們是在執行有關規定,并辯稱,他們在執法過程中已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即在收費站附近和入口處都有明顯的提示信息。但原告認為,這是一個單方約定,從法律上講,這是一個店堂告示。雙方是合同關系,任何一方不能單方給對方設定義務,這屬于“霸王條款”,理應廢止。另外,靠近收費站口時,司機注意力高度集中,很難看到這樣的提示。
被告的提示是否起到了作用,按最遠端收費能否被大多數司機所接受?記者在街頭隨機采訪中發現,只有出租車司機知道這種規定。所有被訪對象都認為按最遠端收費不合理或不盡合理,至少應該區別對待。對確實丟了入口卡的司機,應該調取其進口錄像,按實際通行里程收費。
那么,高速公路管理方到底能不能通過回放錄像的辦法來解決這一問題呢?記者親自體驗了一次。
我們首先選擇了京開高速路的西紅門收費站入口。
記者:你好!進口時對這個車有記錄嗎?收費員:有,但是沒有記您的車號。記者:有錄像是吧?
收費員:對。
記者:丟了的話這個錢怎么算?
收費員:調錄像挺麻煩,到出口要是聯系不到我們,就得按最遠端收費。
行駛到高米店收費入口。
記者:我進高速的時候咱這兒能記錄我這車的牌號嗎?
收費員:能記錄,有監控。記者:有監控是吧?收費員:對。
高米店口入,西紅門收費站出口。
記者:你好。剛才開窗戶,風把入口卡刮出去了。
收費員:你得按全程收費了。記者:那得多少錢啊?收費員:105元。
記者:啊?105元。我從哪進來的你查不出來嗎?
收費員:查不出來。
記者:上面不是有攝像頭嗎?收費員:沒有。
記者:那你給高米店打電話能問出來吧。收費員:問不出來。
記者發現,北京市各高速公路收費口,的確在執行著被告所說的“無卡車輛按能夠到達本站最遠端收費”的規定,并已在收費口處張貼。但是對于收費站入口是否有監控錄像,入口和出口收費人員的回答截然相反。
記者還發現,不管是在進站方向還是出站方向,車道通行上方無一例外都裝有攝像頭。既然裝有攝像頭,為什么不能查詢呢?
被告是這樣解釋的,“你都繞了一大圈最后把票一扔,就說是前面那一站進來的,那誰都過來跟我說,你給我查吧,這個我們做不到。”
反思:這不是技術問題
“一概規定為最遠端,這樣的規則設置實際上是不合理的。”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學教授楊偉東談了個人的看法。楊偉東認為,這起個案,暴露出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經營當中出現的問題——過多地側重于高速公路經營者,而相對忽視了使用者。作為高速公路的經營者,既然提供的是公共服務,就應當從消費者、從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利益來考慮管理機制,而不是單純從經營者一方的利益來考慮。
記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廣東省就出臺了《丟卡或入口信息異常處理機制》。該機制規定,司機在高速路丟卡、忘記拿卡或所持卡無法正常識別入口信息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先根據車牌號碼或卡編號查詢車輛的入口信息,凡可查詢到實際入口信息的,按實際入口計收通行費;不能識別實際入口信息的,按該聯網收費區域內可達里程最遠入口計收通行費。此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保留車道日志錄像3個月,一旦出現計費糾紛,凡可查詢到實際入口信息的,都將按實際入口計收通行費,并保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投訴處理。
廣東能做到的事情,作為首善之區的北京為什么做不到?記者想就此采訪一下北京高速公路管理單位首發集團,但他們以領導不在家或在開會為由拒絕了采訪。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作了這樣的最后陳述:這件事,我們認為,從普通百姓的角度講是不合理的,從法律上講是不合法的。對這個規定我們是有意見的,我們不想接受調解。
27日的庭審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