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文 廣)從廣東省環保廳了解到,經中國國務院批準,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地區從6月1日起,對銷售、注冊并列入國家達標公告的輕型汽車,實施國家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時停止銷售、注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對銷售、注冊并列入國家達標公告的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和重型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實施國IV排放標準,同時實施安裝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車載診斷系統(OBD)要求。
據廣東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介紹,為平穩推進國Ⅳ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實施,根據專家咨詢會的意見,執行新標準后,珠三角地區將有一定時間的過渡期允許新標與舊標車輛并存。
研究表明,一輛符合國Ⅳ標準汽車的污染物排放,比同類型國Ⅲ標準的可降低50%。為了配合國Ⅳ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實施,廣東省頒布了粵Ⅳ車用汽油和車用柴油標準!吨袊|量報》
文 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