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整潔的新車在使用過程中驚現“試乘試駕車”字樣,買主楊女士遂以欺詐為由起訴銷售商,要求退車,返還車款6.25萬元并賠償損失6.9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楊女士的訴求。
楊女士訴稱,去年11月24日,她在北京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在一次洗車時高壓水槍噴射過后,她驚訝地發現兩側車門留有“試乘試駕車”的字樣,并且該車還存在諸多質量問題。楊女士認為,汽車銷售公司的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欺詐性,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將車輛退還,由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車款6.25萬元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9萬余元。
開庭時,汽車銷售公司否認欺詐,稱楊女士所購買的小轎車并非“試乘試駕車”。該車出廠日期為2009年10月30日,車輛里程表基本為零公里,且該車也并未辦理任何關于“試乘試駕車”的登記或保險,不同意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在出售車輛時,有義務告知買主車輛全面、真實的情況,但該公司隱瞞了涉訴車輛曾貼有“試乘試駕車”字樣的事實。
基于一般生活經驗,楊女士如在購車時獲知該車曾被貼過“試乘試駕車”字樣,有理由選擇不購買該車而選擇其他車輛;無論該車是否為事實上的“試乘試駕車”,汽車銷售公司在楊女士購買時未將該車真實、全面的信息告知對方,導致楊女士作出錯誤的判斷,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應賠償楊女士相當于車價款一倍的賠償款并賠償其購置稅、保險費、上牌費等損失。綜上,法院支持了楊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