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通過中國人大網,公布了征求社會公眾對車船稅法(草案)意見的情況。本次征求意見,共收到近10萬條意見,其中:贊成草案將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的35779條,占36.77 %,要求對草案進行修改、降低稅負的53137條,占54.62 %,反對制定車船稅法的8379條,占8.61%。
自2010年10月28日18:30至11月30日24:00,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意見,全國各地社會公眾通過網絡、來信和報刊等方式踴躍表達意見。中國人大網共收到97295條意見,群眾來信40封。在全部97295條公眾意見中,北京、廣東、上海等10個省市反饋了71284條,占73.26%。
在全部97295條公眾意見中,提出明確觀點的幾類意見如下:
7695條意見提出應明確車船稅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節能減排之名,搭立法便車而提稅,加重車主負擔之嫌;7066條意見要求降低或者持平2.0以下乘用車的稅負;6850條意見要求用燃油稅代替車船稅;4814條意見要求按車船的價值計稅;1598條意見要求將車船的排氣量和價值綜合計稅;202條意見要求直接聽取車主的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整理出了公眾意見較為集中的幾個方面:
對草案總的反映
北京王冰(2010-11-27 16:40:57.0)留言:“將現行的由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的做法,符合“稅收法定”原則,是一種進步;對乘用車由以前的按座位征稅改為按排氣量階梯式征稅,體現了相對公平的原則和鼓勵節能減排的導向,基本方向是正確的”。
有些意見提出,車船稅在2006年以前叫車船使用牌照稅,屬于行為稅,已開征多年,是地方政府較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這次草案說明將其定義為財產稅,但又按排氣量征稅,立法目的不明確,邏輯關系不清晰。如果是為了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應用燃油稅調節,切實體現多繳多開、少繳少開、不繳不開的公平原則;如果是為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則不應以汽車排量而應以其價值為計稅依據,價值越高,征稅越多。
有些意見提出,應當降低汽車保有環節的稅負,提高汽車使用環節的稅負。既征車船稅又征燃油稅,是在同一財產上重復設稅,不合理。建議取消車船稅,并入燃油稅。如有需要,可考慮再適當提高燃油稅。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北京 2010-10-29 07:27:34.0)也在網上提出,目前中國涉及車輛的稅種很多,應當統籌考慮稅種設置和稅負總體水平。車船稅不可能承載過多的經濟功能,如節能減排、調節財產和消費等。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車”變相漲價、增加車主負擔之嫌。乘用車目前已是稅、費征收最多的商品。據統計顯示,各種稅費占了購車總費用的40%。一輛車從出廠、購買、保有到使用環節,繳納的稅種和稅金總額在全世界數一數二:成本17%的增值稅、車價10%的車輛購置稅、車價1%到40%的消費稅、進口車15%的關稅,還有燃油稅等,另加上過路費、過橋費、強制保險費、年檢費、高額停車費等。有些地方還未取消養路費,有些地方還征收道路建設費、環保費等。車船稅即將大幅上調,一些城市擬開征的擁堵費也箭在弦上,進一步加重了車主的負擔。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在提交人大審議前征求了30個部委、10個地方人民政府和6個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意見,但沒有聽取納稅人-廣大車主的意見,而車主是車船稅的利益攸關者,人大立法要充分聽取車主的意見。有的意見提出,目前通脹預期加重,此時不適宜出臺大幅增加車主負擔的稅法。
關于計稅依據
浙江楊利偉(2010-10-29 16:54:16 )留言:“應以車船價值為前提,再以發動機排量為參考收取”。
有些意見提出,車船稅作為財產稅,應以車船的價值作為征收依據。草案規定按汽車排量征稅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車,價格卻相差很大。以排量1.8的車為例,買奇瑞不到10萬元,買奧迪在30—40萬元之間,但要繳納同樣的稅額,起不到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同財產稅的理論相悖。有些意見提出,按車船的價值計稅是能夠做到的。因為購買車船有發票,從購買到使用,車管和船管部門有完整的檔案。同時,作為財產稅,新車船與舊車船的價值也是有區別的,應當考慮車船的折舊,比如每年折舊10%左右,稅額應當逐年遞減。
有些意見提出,排氣量不能完全決定一輛乘用車對能源的消耗和對環境的污染。現在汽車發動機上使用的渦輪增壓等先進技術,使排氣量大的車比排氣量小的車對能源消耗更少,對環境污染更小,建議將排氣量和價格結合起來考慮計稅依據。
關于稅負結構
上海陳良銳(2010-11-09 16:13:18.0)留言:作為引導居民使用節能的交通工具,該稅法的推行是有意義的。但應考慮使用者的稅負問題,2.0以下的車應當減稅或持平,3.0以上可加大稅負。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階梯式的稅負結構不錯,但稅負太重,難以接受。與現行稅額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稅額,但這只占乘用車中很小的比例,絕大多數車主都增加了負擔。很多意見提出,國家過去兩年曾出臺政策,鼓勵群眾購買1.6排量以下的乘用車。對這類車的稅額也應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車是城市普通消費者擁有的主打車型,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帶老人出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立法者和財稅部門不要仍抱著舊有觀念來看待當今社會的發展,認為只要是汽車就屬于奢侈品,一律課以重稅。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車,與電視、冰箱一樣,已成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草案不應將這類車的稅額提高,建議降低,至少應維持現行的稅額不變。有些意見提出,對2.0以上至3.0以下的乘用車,應小幅調高其稅額;對排量在3.0以上的乘用車,草案規定的稅負太輕,建議加重。
有些意見提出,納稅是公民的義務,但國家不要大幅度提高稅負,老想從百姓兜里掏錢,為地方政府創收。立法必須公平、公正,既然是財產稅,更應體現差別。如果將購買排氣量2.0以下乘用車的工薪階層同購買排氣量3.0以上乘用車的大款一樣對待,統統成倍加稅,顯失公平,難以服眾。
有些意見提出,對草案規定稅額的執行應當有過渡期,逐步達到規定的稅額。有的意見提出,車船稅法規定的稅額不應當適用于本法實施前已購買的車輛,應當使老百姓有預期。
關于減免稅
江蘇談鳳生(2010-11-09 15:59:33.0)留言:“除專用緊急救援車輛(如醫療救護車)及按國際條約應予以免征的車輛外,其他一切車輛均應征收車船稅,以體現公平原則。而不是對特權車開綠燈”。
有些意見認為,軍隊、武警、公安用車多是大排量車,不應享受減免。有些意見提出,草案對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免征車船稅規定得太籠統,應該明確只有直接用于國防軍事作戰目的的車船才屬于免征范圍,凡是不直接用于國防軍事作戰目的車船,不應納入免征范圍。
有些意見提出,法律應直接規定對公共交通、城市環衛、消防和救護等用于社會公共服務的車輛免征車船稅,不要再授權給地方。
有的意見提出,應當對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免征車船稅。
有的意見提出,現在電動汽車、油電混合性動力汽車屬于清潔能源,是汽車行業的發展方向,建議明確規定免稅。
有的意見提出,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污染嚴重,不應享受減免。
關于征管手段
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四川車主(2010-11-04 12:32:33.0)留言:建議開發全國統一使用的軟件,保證并實現扣繳義務人代收信息與公安車管部門車輛信息的對接,如此一來,既保證了稅款的應收盡收又方便了車主;同時又可避免因信息不暢造成對納稅人稅款的重復征收而損傷納稅人的利益。
有些意見認為,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使稅務機關監督納稅的職責,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稅務機關的職責主要是保證國家稅收完好,監督偷、逃、漏稅,針對的主體是納稅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是給車輛“上戶口”及年檢,保證車輛的行使安全,執法針對的主體是物。如果車輛年檢合格,就因為未繳稅不讓行駛,這種“管卡壓”的立法指導思想,老百姓難以接受。立法不但要保護國家稅收,也要考慮維護群眾利益,方便百姓。
有些意見建議,把提交車船稅的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作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車輛年檢的前置條件,而不是車輛年檢合格后,因為未繳車船稅就不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關于游艇的適用稅額
草案第二條規定,游艇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江西徐房立(2010-11-09 12:53:22.0)留言:立法應有前瞻性,對游艇的適用稅額,外國早有規定,可直接列入稅目稅額表,不應對國務院授權過多。有些意見提出,我國立法技術漸趨成熟,法律應當越來越有可操作性。稅負是大事,關系民心向背,一定要提到法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