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偷吃了超市里一塊月餅,女促銷員不僅要繳納千元罰款,還被超市辭退。昨日,傷心的吳女士找到記者,稱超市的處罰是不是“太沒譜”?
據(jù)現(xiàn)年43歲的吳女士說,一個月前她應聘到一家食品公司,被公司派往位于青山建設一路的一家商店,負責促銷該公司出產的月餅。前晚8時許,她在倉庫整理庫存時,拿了一塊月餅吃,價值6.5元,被超市防損部員工發(fā)現(xiàn)。吳女士隨后被帶到防損部,要求寫下事情經過。隨后她被要求繳納300元罰款,經過懇求,繳納了100元。
吳女士本以為此事過去,誰想所在公司隨后打來電話,稱由于她的行為,公司將被超市處以1000—2500元的罰款,“公司說這筆賬要記在我頭上,由我自己支付。”而且超市也決定不要吳女士再來上班。這讓她萬萬沒有想到,“超市有權力處罰我嗎?這樣的懲罰是不是太重了?”
記者找到了該店主管陳小姐。她介紹,對吳女士的處罰決定,是依照該公司的員工手冊做出的決定,對食品公司的罰款,則是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吳女士上崗前已進行崗前培訓。但吳女士稱,崗前培訓并未講明具體規(guī)定。
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大橋認為,吳女士并不屬于超市員工,超市也沒有行政處罰權,對于吳女士偷吃商品的行為,不能以對其罰款的方式來處理,超市此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