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稱因休息日而延誤處理
6月7日上午11點,記者隨同許女士來到了嘉信茂廣場的自然堂柜臺。柜臺負責人陳某表示接到許女士反映的投訴后,已經將問題反映到了自然堂上?偛,包括許女士的病歷資料也一并郵寄了過去,目前還在等待總部的最終答復。(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84802117)至于許女士所投訴的拖延處理,陳某表示否認,他稱5日帶許女士到醫院檢查后,6日整個公司都休息,所以無法為許女士處理問題,并不是公司故意拖延。
最后,陳某表示可以先為許女士辦理退貨,并報銷醫藥費,等上海總部有回復了再給將最終處理意見轉達許女士。許女士當即表示拒絕,稱已經遭受了痛苦,而且因自然堂拖延處理,癥狀已經惡化,需要做進一步的檢查,待檢查結果出來后再視情況向自然堂索賠。
醫生稱拖延治療可導致毀容
6月7日下午,許女士又來到長沙市某大型醫院作進一步檢查。醫生查看病情后告訴她是屬于皮膚過敏,并稱因化妝品導致的過敏比較常見,但是需要及時治療,如果拖延治療或放任不管,可能會導致毀容,現在她的癥狀已經比較嚴重,雙臉浮腫且看得見毛細血管,如果不慎抓破將會留下永久疤痕。隨后醫生給她開了治療的藥物。
得知自己情況如此嚴重,險些因自然堂的拖延處理導致毀容,許女士深感氣憤,于是向自然堂提出了3000元的精神賠償,柜臺負責人陳某表示要向總部反映后才能答復。
6月9日上午,許女士打電話給記者,稱自然堂不但拒絕她提出的精神賠償,就連誤工、交通等賠償都不愿意承擔,陳某甚至叫囂歡迎她去法院告他,態度十分惡劣。
律師稱可要求精神賠償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陳平凡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家生產、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使用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而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商家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陳平凡稱,許女士在使用了自然堂的防曬露后出現過敏癥狀,應向質量鑒定部門申請對該化妝品進行鑒定,如確屬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許女士有權要求銷售者或生產商賠償購貨款、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如身體損害程度較為嚴重,造成精神傷害的,還可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該費用應以司法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為計算依據。(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84802117)如鑒定結果為合格產品,但許女士在購買商品時銷售人員對防曬霜的用途、適合的膚型在宣傳上具有誤導性,那么許女士可以要求銷售商相應的賠償損失。
陳平凡律師建議,許女士可通過與經營者協商的途徑解決此糾紛,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許女士表示將考慮采取法律手段維權,本報也將繼續關注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