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有重性精神障礙者約12萬人,輕性精神障礙者(即心理疾病與心理障礙)則達數十萬,大學生、婦女、兒童、老年人為重點發病人群。衛生部資料顯示,精神疾病社會負擔約占疾病總負擔的近20%,在疾病負擔中排名居首,超過了心腦血管、呼吸系統及惡性腫瘤等疾病。
針對重性精神障礙者,《條例》提出建立精神障礙預防控制體系,精神障礙預防控制機構為主體、醫療機構為骨干、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托。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要對轄區內重性精神障礙者建立檔案,并定期訪視。
《條例》提倡精神障礙者自愿接受治療。精神障礙者自愿到醫療機構接受住院治療的,精神科執業醫師應當根據其病情作出是否住院治療的決定。
早在2002年,武漢市就開始著手起草《武漢市精神衛生條例》,幾經討論修改,今年5月27日,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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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精神障礙者可獲救助
《條例》規定,三類精神障礙者可獲得醫療救助,分別為: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的精神障礙者;生活困難的重性精神障礙者;流浪乞討的精神障礙者。
解讀:武漢市殘聯巡視員陳家詠介紹,武漢市精神病殘疾人有3萬余人,其中已辦殘疾證的有2萬多人。根據殘疾程度不同,對特困精神病殘疾人還實行一次性1500元至2000元的臨時救助;精神病殘疾人接受藥物治療期間,市殘聯還配合衛生部門還對其給予每個月100元的藥物補貼。
武漢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參加武漢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精神障礙者醫療費用,按照國家、省和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農村精神障礙者的醫療費用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定執行。
精神障礙者肇事可強制送醫
《條例》規定,精神障礙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礙者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精神障礙鑒定;經鑒定,其事發當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依法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將其送往指定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醫療,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不得限制精神障礙者自由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者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精神障礙者。政府部門、醫療機構、與精神衛生工作相關的其他單位及人員應當依法保護精神障礙者的隱私權。
解讀:武漢市人大副秘書長王波說,精神障礙者社會地位低,作為社會最弱勢的群體之一,廣大精神障礙者社會地位低下,境遇悲慘,不僅飽受疾病痛苦,而且還要遭受偏見和歧視的折磨,一些侵害患者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條例》維護了精神障礙者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
(責任編輯:侯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