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病發女孩狀告保險公司
黃先生在2006年4月22日為女兒小黃購買了康寧終身保險,保額6萬元,當年小黃17歲。去年11月24日,小黃患病入住中國人壽深圳分公司指定的深圳市孫逸仙心血管醫院,經醫院診斷,其患有風濕性心臟病等,隨后小黃接受了手術。
在康寧終身保險利益條款中有“被保險人在本條款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發生、并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等內容。
小黃據此向中國人壽深圳公司要求支付12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卻收到了對方拒絕給付的通知書。保險公司認為小黃的病情尚未達到《康寧終身保險》條款承保的責任范圍;小黃住院期間所實施的手術也不屬于條款責任范疇。
一審保險公司敗訴
據了解,在“康寧終身保險利益保障條款”釋義部分列有“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一)心臟病(心肌梗塞):(注1);(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另在下一段列有“注釋:心臟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對于該條款,雙方的理解不一。小黃認為,心臟病的范疇比心肌梗塞要廣,該條款的意思是,只要是心臟病就符合合約的范圍,后面的注釋是指心肌梗塞的注釋,其他類型的心臟病也屬于該合約范圍。而中國人壽深圳分公司則認為,該條款規定的承保重大疾病范圍中的心臟病指的是心肌梗塞,并非所有的心臟病都屬于重大疾病。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條款可做兩種理解。由于字面上存在不同的解釋,造成該條款屬于歧義條款。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應對提供格式條款方作不利解釋,因此判決支持了小黃的訴求。
二審雙方堅持各自條款釋義
對此判決結果不服,中國人壽深圳分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訴。他們堅持其一審時的意見,并且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其“康寧終身保險利益保障條款”第11條為“歧義條款”屬錯誤認定,因為法院未將條款聯系上下文理解。從條款表述看,條款僅承保重大疾病中的心肌梗塞,而不應是所有心臟病,如果承保所有心臟病,條款中的釋義部分應對心臟病以及其所包括的范圍等做出解釋。若按一審判決,條款中的“注釋”部分就失去意義。
而小黃方則堅持,其情況屬于保險公司該保險的范圍。
法官主持雙方進行調解,中國人壽深圳分公司方表示愿意調解,小黃方也表示可以調解。但雙方均未在庭上提出相關調解方案。
(責任編輯:侯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