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杰) 趙某服用處方藥后出現不良反應,將北京雙鶴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鶴藥業)告上法庭索賠2.6萬余元。昨天,朝陽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求,并向國家藥監局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完善非處方藥標識。
趙某患有中耳炎多年,自稱一直服用增效聯磺片。去年8月,因急性中耳炎發作,趙某按說明上“成人常用量一次兩片,首次劑量加倍”的要求,服用了雙鶴藥業生產的聯磺甲氧芐啶片(增效聯磺)。首次服用4片后,趙某感覺渾身發熱,臉上紅腫,出現幻聽。他前往醫院就診時昏迷,經搶救才脫離生命危險。病愈后,他將雙鶴藥業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2.6萬余元。
對此,雙鶴藥業方面表示,該公司生產增效聯磺已20多年,一直按照國家藥典最新版生產合格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也經有關部門批準,對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做了說明。同時,趙某不能證明他服用的增效聯磺是雙鶴藥業生產的。
法庭審理后認定,趙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服用的藥為雙鶴藥業生產。他未經醫師開具處方自行服藥,是造成其不良反應的主要原因。法庭駁回了趙某的全部訴求。趙某在聽完宣判結果表示會上訴,“藥品的包裝說明上,根本沒有明確說明未經醫師開具處方不能服用”。
隨后,朝陽法院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送了一份司法建議函,建議加強對處方藥銷售渠道的監管,保證未經醫師開具處方,處方藥不會被患者購買或取得,同時強制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將非處方藥的中文標識印制在“OTC”的相關醒目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