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0日電 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將擬于近期發布的《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細則規定,杜絕企業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質(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產品作為生產原料,采購制度應保證對購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進行三聚氰胺檢驗。
細則全文:
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 (征求意見稿)
一、適用范圍
本審查細則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脫脂乳粉、全脂乳粉等)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輔料,使用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所要求的條件,加工制作供嬰幼兒(三周歲以內)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較大嬰兒配方乳粉、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條件的審查及其產品生產許可的檢驗。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食品品種類別編號為0502。頒發生產許可證須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和生產工藝,即嬰幼兒配方乳粉(濕法工藝、干法工藝)。
同一法人代表企業,其包裝場地、工序、設備無論在何地,都是該法人生產條件的必要組成部分,作為其生產條件的整體進行審查。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不是完整的生產條件,不予生產許可審查。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對于本細則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標準,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一)管理制度核查
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況進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原料產品管理制度核查內容:
(1)不合格原輔材料拒收、讓步接收(但應符合國家相應標準)、報廢、返廠等處理辦法規定;(2)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規定,并有相關處理辦法;(3)設備故障、停電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斷生產時生產產品的處置辦法,保障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按不合格產品處置;(4)出廠不合格產品的召回制度應包含國家標準《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GB12693)第10.6部分中的內容,有實施召回電子信息系統的管理規定。
2.人員要求管理制度核查內容:
(1) 技術人員、操作人員上崗培訓、考核辦法;(2) 重要工段設定相適應的生產、質量、檢驗技術人員及崗位責任;(3)進行定期乳制品質量安全、加工技術培訓、質量管理教育的培訓計劃;(4) 生產加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并保證當直接接觸原料及產品的生產加工人員因外傷感染或患皮膚病時,應調離原工作崗位。
3.技術標準、工藝文件核查內容:
(1) 附表二所列的相關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文本;(2) 技術標準、工藝文件、臺帳、生產過程和關鍵控制點等的管理規定,記錄保存2年的規定;(3) 企業建立的臺帳和生產過程的記錄包括:進貨驗收記錄、進貨臺賬、環境場所清潔記錄、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記錄、庫房保管記錄、生產投料記錄、關鍵控制點控制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產品檢驗留樣記錄、不合格產品處置記錄、不合格原料處理記錄、產品銷售記錄、不合格產品召回記錄、退貨處置記錄、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記錄、學習培訓記錄、消費者投訴受理記錄、風險收集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檢驗設備記錄、停產復產記錄等。
4.企業采購制度核查內容:
(1)有原輔料供應商評價辦法;(2)進貨驗收制度要包含對進廠的主要原材料進行驗證、檢驗、記錄、報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處理意見和審批手續等內容。(3)采購制度應保證原料、輔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規定。杜絕企業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質(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產品作為生產原料;(4)采購制度應保證對購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進行三聚氰胺檢驗;(5)企業制定的生乳收購查驗規定,應保證收購的生乳來自取得生乳收購許可證的生鮮乳收購站,每批有檢驗報告表明生乳符合GB19301《生乳》的質量、安全要求,并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做好記錄。獸藥、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標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6)采購制度應保證購入的維生素及微量元素進行合格驗證,確保產品質量。
(責任編輯: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