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同法專家佟強
佟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導師。長期從事民商法教學和研究工作。曾獲北京大學優秀教學獎。主要社會兼職有: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從事兼職律師工作。還受聘擔任青島、大連、珠海等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市場經濟競爭的結果,自然會出現強和弱的不對等。現在我們要做的是對消費者傾斜,其難點在于“傾斜”的度,因為如果你把所有的好處都給消費者,那么商家的利益就沒有了,也就喪失了交易的動力。商家失去了動力,就沒有了交易,就好像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那樣,是一種貧窮的平等,那么這種平等也就失去了意義。
中國質量萬里行:為什么現在維權問題突出、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矛盾多?
佟強:在我看來,種種消費維權都是現象,我們要通過現象看到宏觀上的問題。我們現在的一些做法是沒有問題的,比如說我們媒體,站在消費者一邊,保護消費者利益,幫助消費者呼吁,但是你可以看到社會上阻力依然很大。大家明明知道消費者的利益應該保障,但為什么遇到了這么多的阻力,而且這些阻力是很難一下清除掉的,換句話說,這個問題是個長期的斗爭。那么問題的癥結究竟何在?
因為我現在在大學任教,也做合同法方面的研究,像消費者利益保護的問題,幾乎都是在合同領域當中。因為這個社會是個平等的社會,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都有權利和自由。當然,消費者有自由,商家作為一個法人也有自由,按理說大家是平等的。但現在社會上的不平等就體現在表面上的平等而實際上地位的差異,這種差異就是強者和弱者的關系問題。因此你到商店買東西的時候,商店就寫了,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還有一些卡片上的: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諸如此類。
商家這樣做,你為什么接受了呢?盡管你心里面不接受,但是你表現出來是接受了,這樣的情況就說明實際上雙方的地位不是對等的。那我們普通的消費者是很難在一個具體層面上和這些商業機構相對抗。包括房地產商,汽車銷售商。比如你去修車,對方就會告訴你,你的車出了5個毛病,需要5000塊錢的修理費。至于這5個毛病是不是需要5000塊錢修理費,那些零件該換不該換呢?恐怕你也很難弄清楚。這些案例比比皆是,如果媒體一味地呈現這些案例,意義并不大。恐怕要探討背后的一個原因,而背后的原因就是這種不對等。
這種不對等是市場經濟社會中競爭的結果,自然就會出現一方強勢一方弱勢,就會出現強和弱在力量上的不對等,以及在競爭上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會有壟斷,不正當競爭,法律上就會和這種現象斗爭,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些法律就是用來抑制競爭中的不平等。《反壟斷法》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像德國的民法典在2002年進行了一個很大的修訂,將很多原來的單行法律歸納起來,對民法典與合同密切相關的債券部分做了一個很大的修訂,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
傳統法理主張“買者自慎”
另一層面是,為什么到了21世紀,全世界包括我們國家都在強調和強化保護消費者利益?剛才我們說了,本來法律上規定,大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社會的發展,由于壟斷,不正當競爭,慢慢積累起來的在交易中表面上的平等而實際上的不平等。而各國為了對付這種情況就制定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就是要解決這樣的問題。而這些現象的背后,從法律理論來說,有一種思潮,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種趨勢:原來的市場經濟運用的一個“理性人”的概念,即每一個人都是有足夠的經濟理性的,那么你在市場中進行各種交易和交換活動,既然有了交易的資格,那么你就能夠保護自己。所以在過去的法律當中,有一個詞是“買者自慎”,即買房應該對自己買來的貨品的好壞,有什么問題,是否合我所用,應該由買方來特別加以注意。法律只對幾種情況加以保護。
第一:欺詐,把假的說成真的。比如一件西服,賣方說是全毛的,但實際上是混紡或者根本沒有毛。以次充好,這是不允許的。
第二:脅迫,也就是強買強賣。也是不允許的。
第三:乘人之危。
這些情況法律是管的,其他情況法律就不管了。交給當事人自己解決。這種情況在西方發展了一兩百年,從18、19世紀,到20世紀的前半葉,這種說法大致都是成立的。我們國家開始搞市場經濟之后,學的也是這個東西。法律作為中間人的形式出現,認為你們當事人雙方都是平等的主體,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雙方來起訴,我才受理。如果你們不告,我就不管,這就是最早的“理性人”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