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恩奶粉究竟有什么貓膩,遠非短期所能洞察。
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
文/攝影 本刊記者 劉 進
6月15日,施恩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致歉聲明。
施恩公司在兩份聲明中首度公開承認,“施恩公司、包括施恩品牌完全由華人擁有”,消費者一直以來視施恩為洋品牌、洋奶粉其實是一場誤會。一時間,輿論大嘩。對經歷了去年三聚氰胺事件劇烈震蕩,正在快速恢復元氣的中國乳業來說,施恩奶粉事件無疑是重重一擊。
一波三折
此前,北京市民郭利向媒體反映稱,去年他的孩子在食用施恩奶粉后出現身體異常,經自行送往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有的施恩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過國家限量值100多倍。而這幾個批次的奶粉,不在國家發布的施恩超標奶粉批次中。郭同時質疑施恩奶粉“100%進口奶源”及其所宣稱的“美國商標”。
施恩公司隨后發布聲明稱:“該消費者(指郭利)所送檢的產品生產日期是2008年3月17日,為2008年9月14日(三鹿奶粉事件)之前生產的產品,對于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產的產品,我司已經按照國家9部委的要求進行了無條件的全部召回并做了無害化銷毀處理。”
誰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中國奶協前常務理事王丁棉緊接著爆料,施恩的奶源并非其宣傳的“100%進口奶源”,而是部分來自廣東雅士利公司的山西奶源基地。
施恩奶粉被檢有毒尚未得到最終結論,施恩再陷官司。另一林姓消費者將施恩告上法院,其起訴理由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林姓消費者曾于6月8日在超市購買了3袋施恩嬰兒奶粉。但他發現,自己購買的奶粉上標有“100%進口奶源”的標識。而在同一超市內,有包裝類似、但未標明是“100%進口奶源”的施恩奶粉,其產品包裝和部分標有“100%進口奶源”的奶粉類似,極易誤導消費者,這種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屬欺詐行為。
三聚氰胺、奶源門、身份門,深陷其中的施恩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一系列事件也再次喚起人們對去年三聚氰胺風波的集體記憶。
也許正因為如此,圍繞著“100%進口奶源”和“美國公司身份”,國內媒體和消費者進行了罕有的熱切關注和悉心查證。
資料顯示,施恩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冊資本金1.55億元,法定代表人張利鈿,股東分別為雅士利集團公司、美國施恩國際有限公司、施恩營養品國際(新加坡)公司,商標持有人為“美國施恩有限公司”。值得一提的是,雅士利的法定代表人張利桐,與施恩法定代表人張利鈿是兄弟關系。
而來自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的消息,在美國食品生產企業數據庫中并未發現名稱為Scient(施恩)的企業。FDA經過調查發現,不僅沒有在美國國內搜索到具備生產、研發嬰幼兒奶粉資質的“施恩”公司,而且“與Scient公司注冊地址相同的企業,出現在他們的注冊醫療器械數據庫里”。
至此,施恩的真實身份終于浮出水面。
商業倫理詰問
“施恩事件”再次拷問中國企業的商業倫理。
有媒體評論,施恩奶粉事件的本質,是當事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刻意“忽悠”消費者。不管是廣告宣傳上的模糊操作,還是穿上外資品牌的“洋馬甲”,施恩無非是想借此提升市場競爭力,多賣些奶粉,獲取更高利潤。但這家企業的領導者不曾想到,或者不愿意去想的一個問題是,一旦消費者發覺上當,因為被誤導而產生深切的被欺騙感,可能會拋棄施恩這個品牌。而當品牌價值急劇縮水之后,施恩的長遠發展之路也將多歧。
“誠信是質量的道德基礎。不講誠信的企業是生產不出消費者滿意的產品的。”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司長孫波告訴記者,剛剛推出的質量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制度,“正是國家激勵守信企業、懲戒失信企業的重要舉措之一”。
虔誠是金。品牌價值的累積需要經年累月的努力,需要靠虔誠的付出去贏得回報。
一名消費者如果購買了一個不誠信公司的商品,他會告知親戚朋友,形成合力,這對品牌的負面影響相當有力。
多年研究商業倫理的復旦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系主任蘇勇教授認為,順應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我們的企業領導者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企業固然要顧及股東的利益,盡可能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企業在獲得社會資源行使生產能力的同時,也就承擔了對社會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責任。要充分考慮到這些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已日益成為評價企業績效和企業倫理的重要尺度。任何一個好的企業領導者,更應該關心的是企業長期資本收益率的最大化。
無論是評價三鹿奶粉事件還是全球金融危機,溫家寶總理都曾推薦亞當·斯密的《道德情操論》,強調企業家要有“道德的血液”。
俗話說,施恩必有福報。然而,施恩公司的做法卻違背了起碼的商業操守。
以德養生,以德養心,以義止利——中國傳統經商文化的商道中人修身之本,或許能療救施恩奶粉事件中已然破損的商業倫理。
“社會才是企業利潤的真正來源。每一個有社會責任的企業家,都要清晰地認識到這一點。”蘇勇教授告誡商道中人。
法律維權新路
施恩事件是在被中國奶業協會稱作“為乳和乳制品質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后的一起重要事件。
施恩事件不應被僅僅看作是一場“誤會”。
“中國的消費者已經開始決定企業的命運了。”長期致力于研究公司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中國社科院劉俊海研究員提醒。
“千萬不要認為中國的消費者容易對付。”蘇勇教授對此持同樣觀點。
對施恩事件的法律意義,大都律師事務所王貝律師對記者直言:施恩奶粉涉嫌隱瞞事實、誤導消費者,屬于“欺詐”行為。
他認為,對消費者而言,消費欺詐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使其不能通過交易行為獲得滿意的產品和服務,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經營者進行雙倍賠償。
近年來,盡管打假聲勢不減,但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假冒偽劣商品日漸增多,食品、家用電器、藥品等無一幸免,嚴重威脅到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隨著中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為了解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出現的社會問題,如不正當競爭、消費者受到損害等,中國于1993年至1994年間制定了一系列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這些法律從不同的側面成為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依據。
“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在獲取信息方面具有弱勢地位,具體表現為信息不公開、不透明,不完全、不徹底,不真實,不對稱。”王貝分析認為,“消費糾紛一般數額較小,許多消費者考慮到維權的成本問題而放棄了爭取權益的斗爭,這就使得經營者因其從事不法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大大超過其支付的成本,由于這種賠償機率的存在,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就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行為。”
此前發生的“挾洋自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歐典地板”事件、“加州牛肉面大王”事件等,要么造成的傷害不確定,要么給不特定的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在目前的法律架構下,消費者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不法分子也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公益訴訟制度,賦予消費者協會以原告地位,要求生產者按其生產量可能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所得的賠償金如無現實損害,可建立消費救助基金,用以啟動消費者公益訴訟。”王貝律師強烈建議。
6月19日,施恩方面稱,施恩委托奶粉加工廠所在地山西省應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證明文書,證實“基粉全為進口奶源”。
據新京報6月21日報道,施恩公司已表示,施恩奶粉目前只在山西該工廠委托加工,沒有其他加工廠。此外,施恩還表示,之前消費者林先生訴施恩“虛假宣傳”案已于19日撤訴。林稱,撤訴主要因為“與各方間充分溝通,已消除誤解,案件已無訴訟必要。”對于撤訴是否因被施恩收買的質疑,林先生的委托律師彭劍表示,無論是原告還是代理律師他本人都問心無愧。
關于施恩“100%進口奶源”的質疑聲依舊不斷。本刊發稿時,國家有關部門尚未證實100%進口奶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