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車禍中,“東風”追尾“雷克薩斯”,“雷克薩斯”認為自己因此身價大跌,需要獲賠173047元的“貶值費”。為此,“雷克薩斯”將“東風”告上法庭,同時追加承保“東風”的某保險公司為第三人。
昨日,高新法院通報該案的審理結果認為,保險公司所稱的“車輛貶值損失為免責范疇”的意見,因其為格式條款未盡到足夠的提示義務屬無效,最終保險公司被判賠173047元“貶值費”。
被追尾貶了身價
“雷克薩斯”狀告“東風”
2009年3月3日0時50分許, “雷克薩斯”在成都高新區天府大道與繁雄大道交叉路口等待信號燈通過時,被 “東風”追尾撞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東風”負事故全責。
事發次日,“雷克薩斯”被送修,共用去修車費36377元。車輛修好后,“雷克薩斯”車主認為經歷了這樣一場車禍,車輛性能已大不如以前,于是在當年的3月19日將車拿去評估,得知“雷克薩斯”的“身價”因車禍暴跌173047元。
于是,“雷克薩斯”將“東風”告上法庭,同時查明某保險公司為 “東風”承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于是將該保險公司列為本案第三人,訴請法院支持173047元的“車輛貶值費”。
不是直接損失
“東風”和保險公司不賠
庭審中,“東風”稱,我國法律規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為“填坑式”賠償原則,以彌補損失為限,即只賠償直接損失、實際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無形損失,而“雷克薩斯”訴請的車輛貶值損失費為間接損失;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只有人身損害案件中才有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法定間接損失賠償之說,其余法定賠償項目均為直接損失;另外,車輛受損后的交換價值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受諸多因素影響,很難通過評估精確計算貶值額;此外,“雷克薩斯”已被修復,并不存在貶值問題。
而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貶值損失費及鑒定費均屬保險合同中的免責事由,在保險合同中已經約定免賠,保險公司不承擔對“貶值費”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的說法遭到“東風”車主的反駁,稱保險公司在提供格式條款時并未向自己盡到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為免責范疇的意見不能成立。
未盡提示義務
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
昨日,高新法院公布一審判決結果:保險公司所稱的“車輛貶值損失為免責范疇”的意見,因其為格式條款未盡到足夠的提示義務屬無效,判保險公司賠173047元“貶值費”。
對于車輛貶值損失是否屬于“雷克薩斯”的損失,法院認為,車輛價值減損的直接原因是發生交通事故,該貶值損失是車輛現有實際價值的減少,故“雷克薩斯”請求支持車輛貶值損失具有事實依據,在修復車輛后,賠償義務人除承擔修理費用外,還應承擔車輛的貶值損失。
同時,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保險公司在與“東風”簽訂保險合同時,其格式條款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對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進行了明確規定。而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盡到足夠的提示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認為保險條款中有關車輛貶值損失、鑒定費的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保險公司應承擔本案車輛貶值損失費173047元的保險責任。
高新法 本報記者 鄭鈺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