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于杰) 因為飛機超載,蓋先生響應南航倡議下飛機,但未按照南航統一安排住宿,而是自行選擇酒店。事后蓋先生向南航索要1300元住宿費和200元賠償金遭拒,蓋先生遂將南航起訴至順義法院。前天,順義法院判決南航支付蓋先生200元賠償金,并按南航安排酒店標準再補償蓋先生300元住宿費。
蓋先生向法院訴稱,2010年7月18日,他乘坐南航航班由昆明飛往北京。飛機原定于當天19點55分起飛,但登機2個多小時飛機仍沒有起飛,南航在昆明機場場站給出的理由是飛機超載。為了讓飛機盡快起飛,蓋先生和另外十幾名乘客在機組人員的倡議下下了飛機。南航承諾為下機的乘客補償經濟損失200元,并安排住宿。蓋先生說,當時已經夜里12點多,因想早點休息,他自行在機場航站樓旁邊的酒店住下,第二天換乘另一架飛機回到北京。
此后,南航未與蓋先生商量補償事宜,蓋先生要求南航賠禮道歉、支付住宿費用以及其他經濟補償,南航未予答復。蓋先生將南航告到順義法院,要求南航承擔因航班延誤發生的住宿費1300元,經濟補償200元,并承擔訴訟費。
南方航空公司辯稱,等待起飛時,昆明機場安排更換跑道,只有減載才能安全飛行。其他下機的乘客均由南航安排住宿,唯獨蓋先生拒絕南航的住宿安排,所以南航拒絕支付他的住宿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航班更換跑道以及基于飛行安全的考慮減載,均非航空公司的原因導致,南航不應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蓋先生等乘客接受倡議,應當取得相應的權利,南航賠償蓋先生200元損失。法院認為,南航作出允諾時應當將意思表達準確,以便于蓋先生等乘客作出決定,而蓋先生在做事時也要充分征求南航的意見,否則亦將承擔不利的后果。由于蓋先生自行安排住宿并支付住宿費未能得到南航的同意,所以法院駁回蓋先生要求南航全額負擔住宿費的請求,但南航應當按照其安排酒店的標準,補償給蓋先生住宿費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