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山先生入住北京市豐臺區的一家酒店后,因客房內陶瓷洗漱面盆突然斷裂將腳劃傷。與酒店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后,山先生將酒店訴至法院,索賠誤工費、醫療費等共計23293元。近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山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9年11月27日凌晨,山先生在酒店衛生間洗漱時,兩臂自然搭在洗漱面盆上洗臉,突然,面盆從中間斷裂,掉落的陶瓷將山先生劃傷,右腳被碎片扎了一段5厘米左右的深痕,左腳輕微劃破。酒店將山先生送到醫院治療,右腳縫了5針。醫生告訴山先生至少需要15天才能拆線,2天換一次藥,期間不能長時間走路。
山先生稱,事發后,他根據病情和工作的實際情況向酒店提出了5500元的賠償要求,但酒店稱只賠500元。其與酒店多次溝通未果后撥打了110,酒店得知山先生報警后告訴他不再賠償了,并且要起訴山先生賠償酒店的損失和房間不能正常使用期間的房費。
山先生認為,他為了酒店的利益已多次提出和解建議,但酒店非但對他的賠償要求置之不理,更對酒店硬件設施方面的問題避而不談,嚴重損害了他作為消費者應該享有的權利。
庭審中,酒店辯稱,山先生確實入住了酒店,酒店曾與山先生協商但沒有結果,酒店有保險,可以轉到保險公司理賠;關于面盆的斷裂,山先生在使用過程中也可能存在操作失誤和自我保護不當的問題。
法院認為,山先生在被告酒店處住宿期間,酒店的洗漱面盆突然斷裂導致山先生受傷,酒店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酒店認為此事有山先生操作失誤和自我保護不當的原因,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采信。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酒店賠償山先生誤工費、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共計4201.5元,駁回山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中國質量報》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