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得知自己買的房屋是無法辦理產權證的小產權房之后,孫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支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日前,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受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支持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孫先生訴稱,自己是北京市某高校職工,一直盤算著退休之后在郊區買一套房頤養天年。經過考察比較,在售樓人員的極力推薦下,決定在房山區琉璃河鎮安家,花了30多萬買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剛交完房款沒多久,就從朋友口中得知,自己所買的房子是建在村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不具有上市銷售的條件,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買房的時候,售樓人員卻向他隱瞞了這一情況。一怒之下,孫先生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地產公司在其開發的項目不具備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情況下,與原告孫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判決房地產公司返還孫先生房款32萬余元并支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中國質量報》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