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新泰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因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而產生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以購房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由,判決買賣合同無效。
據了解,2001年,原告李某將本村的土坯房屋五間及宅院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新泰市某局機關干部王某。2005年,王某投資4.5萬元將該土坯房屋拆掉,建成磚混房屋,并在院內進行裝修綠化。隨著城鎮化進程速度的加快,王某所購房屋的價格飛漲,李某反悔,找王某協商欲收回賣出的房屋,遭王某拒絕。李某遂向法院起訴,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王某返還房屋。
經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城鎮居民能否購買農村房屋,國務院辦公廳早在1999年《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中給予了明確答復,該通知第2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政策性規定來看,國家為了維護農村集體土地秩序,嚴厲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因此,王某作為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房屋,雙方所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房屋歸還李某,李某返還王某購房款1.5萬元,并支付王某修繕該房屋所支出的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