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管理辦法》昨天發布。辦法規定,城鎮住宅節能改造項目(城區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請補助資金后的不足部分,原則上由業主和原產權單位各負擔50%,原產權單位可使用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的售房單位上繳部分,個人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辦法”由市建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市政管委、市農委、市規劃委、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發布。
“辦法”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內容、投資標準及資金來源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資金原則上由產權單位負擔,五類改造項目可向相關政府部門申報資金:城鎮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可申請中央財政撥付的既有建筑改造獎勵資金;列入市或區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改造,可向市或區縣發展改革委申報資金;集中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可申請北京市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城區四合院和平房的節能改造,按相關規定申報解危排險專項資金;農民自建既有住宅的節能改造,可按照《關于2008年北京市開展既有農民住宅節能保溫改造示范項目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申報獎勵資金。
此外,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資進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項目,可申請中央財政的貼息資金。
本市建筑節能工作于上世紀80年代啟動,截止到2007年底,全市的節能居住建筑達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節能建筑達到全部建筑的49%。根據《北京市“十一五”時期建筑節能發展規劃》,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在“十一五”期間要完成4000多萬平方米,包括城鎮住宅200萬平方米、老城區平房與四合院25萬平方米、農民住宅75萬平方米、普通公共建筑1830萬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2000萬平方米,以及覆蓋16600萬平方米建筑的鍋爐房與供熱管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