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汶川地震當日,河南固始縣一黃姓男子正住在鄭州安鋼大酒店。因這場地震波及鄭州,黃姓男子慌亂中沒有找到逃生出口,便縱身跳到樓下,不幸摔傷。事后,黃姓男子將安鋼大酒店訴至法院,要求酒店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0萬余元。昨日上午,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祭城法庭公開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酒店方應負標識不清的次要責任,賠付黃姓男子33093.98元。
原告黃某今年41歲,是河南固始縣某化工公司業務人員。據黃某稱,2008 年5月12日中午,四川汶川發生大地震,他正好在鄭州出差并住在安鋼大酒店507房間。感覺地震后,他迅速向樓下轉移,當跑至二樓和三樓中間樓梯拐角處時,發現二樓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從窗口跳至二樓平臺。這一跳導致他頭部著地,顱骨骨折,致八級傷殘。
黃姓男子傷后不久便向酒店方提出了賠償要求。因協商未果,黃姓男子遂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安鋼大酒店承擔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0萬余元。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五樓至一樓的安全通道確實通暢的情況下,該損害后果的發生,原告誤判且采取緊急避險的方式不當是主要原因,被告安鋼大酒店標識不清晰有一定因素。原告損害后果被告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原告應負主要責任。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因無直接的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河南安鋼大廈有限公司(安鋼大酒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法醫鑒定費等五項經濟損失共計165469.92元的20%,計款33093.98元。二、駁回原告黃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一審判決,目前雙方還沒有表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