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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將于7月1日起施行。它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專利權、繼承權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提供全方位保護,其中許多內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確規定。比如“人肉搜索”、“高空拋物”等。實施前,律師結合典型案例,對主要焦點內容進行解讀。
焦點一
人肉搜索當心將觸犯法律
法規: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近年來網絡“人肉搜索”風行,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這一行為觸犯了法律,原來的法律也沒有對此單獨作出明確規定,但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對此作出了明確法律規定,網絡“人肉搜索”,也會造成侵權。
案例:2008年6月16日,一網友在某著名論壇發帖,在《我就喜歡做二奶,我覺得我現在的生活就很好啊!》文中大肆炫耀被包養后的生活。該網友立即遭到眾網民炮轟,并對該網友進行“人肉”尋找,該網友生活被嚴重攪亂。
焦點二
明確區分“意外傷害”學校責任
法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律師:當前判斷學校方或者幼兒園在此類案件中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依據《教育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應該說比較雜亂,而即將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對此類事件進行了規范,維護了雙方的權益。
案例:一名中學生在學校因為自己淘氣攀爬到學校籃球架上,后不慎摔下造成骨折,學生家長要求學校賠償,學校開始不予賠償,但家長不斷到學校鬧事,最后學校賠償了學生家長1萬元才解決問題。此類事件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處理起來將更加有法可依,學校可以依據法律免除自己責任。
焦點三
高空拋物整棟樓居民承擔連帶責任
法規: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解讀:對于高空拋物致損甚至致死的事件,在司法實踐中和民法理論界就產生了不同處理方法及分歧意見,有的法院采取部分業主集體歸責,分擔損失的自理方法。而有的法院則反對集體的處理方法,法院會以原告起訴中無確定具體加害人,即缺乏明確的被告為由駁回起訴。《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居民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只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所有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了。
案例:2009年9月16日,沈陽市民王先生將車停在公司樓下,一個小時后下樓發現風擋玻璃被砸裂,風擋上還有黏糊糊的痕跡,仔細觀察現場,發現是空中拋落的粘苞米芯砸到玻璃上造成的,王先生咨詢律師想起訴,因找不到拋物的具體人,起訴失敗。據《時代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