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生命權既然有爭議
你如何看待孕婦拒簽字醫院強行剖宮救命?一項調查顯示:(20476人參與)
理解,醫院本著生命權高于一切原則,果斷手術挽救了孕婦性命,占90%;質疑,孕婦當時神志清醒,有權選擇,家屬和醫院不應幫其做決定,占5.1%;不好說,占4.9%。
醫患糾紛挺多
但這次挺醫院
1.現在太多的醫患事故使人彼此變得多疑與猜測,有的不是信任,更多地是不信任,如果醫生秉救死扶傷的醫德去救人治病,那病人也會無保留的聽從安排。畢竟誰都想好好地活著!
2.醫生這樣做很好啊!人命比那些規矩重要多啦!……還好保住了大人。
3.幸好醫院取得了家屬的同意,要不萬一孕婦不行了,家屬就得告你。患方不信任醫生,醫生不信任患方,就這現實。
4.不簽字,醫院不做,病人死了,家屬要找醫院的麻煩。不簽字,醫院為救命做了,家屬還要找醫院的麻煩。
出現新情況
法規應“細化”
在各大論壇、新聞跟帖和微博上,不少網友提到,原來的法律法規,是粗線條的。如何在程序上,不能保證生命權,或者為保住生命權做出決定的人要面臨法律風險,那法律條文本身就是有漏洞的。
網友hello稱,這次院方提出了生命權為大的理念,這值得深思和借鑒。在醫療方面,醫患雙方的專業知識往往是極不對等的,患者自己做出的決定,有時未必科學合理,這種情況下怎么辦?不適當地放大患者的權利,造成醫療方縮手縮腳,反過來受害者仍是患者本身。
要不要有個程序存在,為救命而替意識清醒者做主張?如果存在,授予醫院嗎?如何保證不被濫用呢?可如果不授予醫院,誰來做這個決定,又如何保證緊急情況下的效率?這都是立法機構必須考慮的問題,而不能置身事外、高高掛起——隨著新情況出現,有義務細化法規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