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州市的安先生最近遇到一堵心的事兒:因交房日期延遲,開發商承諾的違約金變成了物業費,辦理入住手續時,還要簽不舉報承諾合同。
安先生家住晉州市區,2006年,他在市區東二環新購買一套期房,并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按照合同規定,開發商應在去年4月30日交房,“可對方一直拖延到今年6月30日才答應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安先生說,當天,他和家人便去領取新房鑰匙,之前開發商也答應向他們支付延期一年零兩個月交房的違約金,共計9000余元。
但事與愿違,安先生領取鑰匙和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商承諾的違約金忽然變成了物業費消費卡,而且領取消費卡時,還需簽訂保密承諾合同書,“承諾對違約交房不準舉報”,簽了承諾書才給鑰匙。安先生說,當時,他和其他一些業主找到相關負責人理論時,對方竟稱可以按照原來的房價退房,要么就簽了承諾書。由此,安先生沒有立即領取新房的鑰匙。
對此,本版法律顧問張玉柱律師認為,上述情況中,開發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開發商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應和業主協商,而不應采取強制手段;其次,業主不簽訂保密承諾書就拿不到鑰匙,在這種情況下,這份承諾書屬業主被迫簽訂的,在法律上視為無效。由此,安先生和其他有類似情況的業主,可以通過協商方式來解決爭紛,也可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