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創建了一個巨無霸企業——國美電器,為社會和股東創造了巨大的價值,但是也由于對法律風險管理的輕視讓自己深陷囹圄,同時,也因為其自身遭遇法律風險而讓國美曾一度處于飄搖之中;陳曉受命于“危難之際”,讓國美平穩發展到今天,為國美股東的利益作出了貢獻,也可謂功不可沒。“陳黃之爭”發展到現在,媒體與社會公眾除站在不同角度上爭辯之外,關注度發展到今天誰勝誰負的“看客口水戰”。
但是,由于沒有找到一個可以平衡的標準,導致陳黃二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社會公眾也是眾說紛紜,無求一解,整個事件的結局似乎最終變成了一場不可捉摸的賭局。目前,雙方都宣稱獲得大多數股東的支持,但是,股東投票的依據是什么呢?
根據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股東利益是公司最高利益,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是在股東大會的授權之下代表股東行使權力而管理公司的治理機構。很顯然,“陳黃之爭”中,是否符合股東最大利益是澄清和解決問題的唯一法則,也是最高準則。
基于此,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辯析相關事件或行為是否符合股東利益的最高原則,或許能夠最終獲得明確的求解之道。
公司戰略調整
是否符合股東利益?
據媒體報道,黃光裕與陳曉的矛盾激化的導火索之一,就是雙方對國美電器發展戰略的調整,在黃光裕方面看來,陳曉改變了國美電器一貫堅持的戰略發展方向———在提高市場占有率的前提下,通過管理來持續提升企業效益。媒體并指出陳曉以犧牲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以簡單地、大量地關閉平均線以下門店的方法,通過“做業績”來粉飾國美報表,達到在國美內部和市場上擴大個人影響,以及影響投資人的目的,并以“蘇寧電器的規模原來只是國美電器的60%左右,現在正在全面超越”作為佐證。而當年黃光裕操盤國美電器時,就曾定下了一條鐵規和底線,一定保持對蘇寧電器1/3的領先,一旦蘇寧電器的發展規模達到國美電器的90%,那對于國美電器而言將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現在國美被蘇寧全面趕超,當然讓黃光裕感到如芒在背。
究竟應該是“規模第一”符合股東最大利益?還是“利潤第一”符合股東最大利益?這其實是“陳黃之爭”的焦點之一。
有關業內專業分析人士認為,陳曉為代表的管理層實施的“利潤第一戰略”,最現實的考量就是短期利益,陳曉的短期行為是由上市公司特有的激勵機制乃至人性決定的,不關乎個人的道德。因為通常的小股東,也包括國外的機構,并不關心公司的長遠利益,他們僅僅是投資人,就如同“養豬”一樣,豬是用來殺了以后賣錢的,誰能在短期內將豬養得好,誰受一般股東歡迎。而“養兒子”就不一樣了,“一年養豬,百年樹人。”
相關專業人士還分析認為,如果一個行業市場非常小,遠遠沒有達到國外市場的平均水平;或者這個行業的集中度較低;或者這個行業集中度較高,但領袖的優勢并不明顯。那么爭“規模第一”就是必然的,當然這決不是放棄利潤要求,只不過對于現在的國美來說,利潤并不那么重要,市場占有率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得出的結論是:國美唯一成功的模式必然是“規模第一”戰略。
但是陳曉方面稱選擇的方向是做減法,是希望通過精細化管理持續提升企業效益。
其實,我們可以暫且先擱下雙方關于戰略方向調整的問題不去討論,而是去討論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一個公司戰略方向的調整,是一個公司最為根本的利益所在,能夠決定整個公司命運的轉變,屬于牽扯公司全體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而對如此重大的問題,如果根據國內公司法規定,是必須通過公司股東(大)會才能夠有權決定改變的。以陳曉為代表的管理層是否有權對如此關系到國美公司及其全體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表決?是否應該提交國美公司臨時股東大會表決才能夠更加反映國美股東的意志?才能夠更加符合國美股東的利益?
“綁架”董事會
是否符合股東利益?
2009年6月6日,國美電器召開董事會,全票通過了貝恩資本注資國美電器的方案。根據該協議,貝恩資本以及國美電器現有股東都有權力認購新增發的18%的股權,稱為“共股”,同時,貝恩資本出資認購國美電器46億港元可轉債中的12%,年利率為5%。此次總共融資32億港元。
據有關媒體透露,簽署該協議并聽取大股東黃光裕的意見,且簽了“極為苛刻的綁定條款”。該條款包括,若貝恩資本方面3個執行董事中有2個被免職,國美就將以1.5倍的代價回購24億元可轉債;如果陳曉離職將解除國美貸款擔保,而國美只要在銀行出現1億元的不良貸款,貝恩即可獲得24億元。而這些條款將國美拉進了極大的風險當中。
我們無法探究陳曉在國美資金饑渴時期談及融資的艱難,也無法尋覓陳曉與貝恩簽署上述協議時是否存在媒體猜疑的“貓膩兒”,但是,至少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與貝恩的上述協議所“夾帶”的“苛刻性條款”事實上綁架了國美公司的董事會,如果國美或股東方面違約,則將承擔巨額賠償。尤其是陳曉也將自己的利益“綁架”在該份協議之中,因為協議明確約定“如果陳曉離職將解除國美貸款擔保,而國美只要在銀行出現1億元的不良貸款,貝恩即可獲得24億元”,很顯然,本協議簽署中涉及陳曉的重大利益,不知道陳曉的董事會“全票通過”時,陳曉是否進行過回避?而這種回避應該是監管地法律所要求的。
根據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董事會是股東(大)會選舉而組成的,股東是通過選舉董事管理公司的方式來體現自己的意志,進而實現自己的利益。而與貝恩的協議中設置“綁架”董事會條款,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股東通過選舉董事體現自己意志的權利,是不是存在變相侵犯股東的利益之嫌疑?也可以試問一下,對于存在如此重大變相剝奪股東選舉董事權利的“綁架條款”之協議,是否也應該交由臨時股東(大)會來表決才能夠更加反映國美股東的意志?才能夠更加符合國美股東的利益?
中報財務數據
是否符合股東利益?
在國美控制權爭奪戰中,黃光裕要求陳曉下課的最大指責在于“陳曉帶領的國美業績不好”。因此,中期業績的好壞直接決定著陳曉是否能夠在股東和大眾面前證明自己和當前國美管理層的能力。
果不其然,國美中期業績發布會在香港、廣州、上海和北京四地隆重舉行,半年報顯示,國美電器上半年收入248.73億元,同比增長21.55%;公司凈利潤9.62億元,同比增長65.86%。陳曉表示,截至今年6月底,國美電器的經營已達到2008年危機以來最佳水平,并稱這是全體員工沿著董事會設立的公司正確發展方向努力的結果。
對于上述業績,國美電器大股東黃光裕卻有另外一番解讀,反復強調,“今日的國美已經落后競爭對手很多”,通過對2008年-2010年期間,國美上市部分、非上市部分、大中電器以及競爭對手蘇寧業績數據進行對比,認為: 與2009年同期相比,2010年上半年主要競爭對手銷售收入增長31.9%,而國美僅為21.6%。在市場總量增長的情況下,國美沒有保持必要的增長速度。國美董事會公開表明目前資金比較充裕,說明國美增長速度落后并不是資金因素造成。 截至2008年末,國美電器旗艦店、標準店和3C專業店的數目分別為:76家、739家和44家,而到了2010年第二季度末,這個數字為:79家、637家和24家。黃光裕方面認為,國美大店、專業店的數量不斷下降,令黃家不解的是:“國美是開發二級市場的先鋒,但經過一年多的大量關店,現在在這些二級市場的先發優勢已盡失。” 認為“由于公司主要管理人員背離了公司在2008年制定的戰略規劃,國美電器即將失去在市場份額上的領先優勢,在盈利能力、運營能力上都有所下降,并落后于同行。董事會和管理層應正視差距,而不是避而不談。”
求解之道:
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基于一切都應該以國美全體股東利益為最高原則,因此,“陳黃”雙方都應放棄目前激烈爭斗,各退一步,達成妥協,或許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綜合各種因素,建議如下方案值得思考:
方法一: 既然是妥協,陳曉可以從大局出發,放棄董事局主席位置,留任執行董事席位,董事局主席及相關董事局成員由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產生。如此,可以不觸及“捆綁性苛刻條款”,國美無須支付24億元巨額賠償,公司又能夠正常順利運營。同時,對于公司發展戰略規劃、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和20%增發一般授權等,由臨時股東大會表決決定確定。另外,對董事會職責權限由臨時股東大會進行進一步明確和約定。
方法二:退而求其次,黃光裕繼續讓一步,陳曉繼續留任董事會主席,相關董事會成員由臨時股東大會選舉重組,黃光裕家族由于是國美第一大股東,可以根據股份選派董事入住董事會,行使相應的權力。對于公司發展戰略規劃、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和20%增發一般授權等,由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確定。同時,加強國美公司治理機構,增加外部獨立非執行董事數量,強化相關專業委員會(如決策、提名、薪酬、風險、審計委員會等)職能,外部非董事選任相關專業委員會主任。另外,對董事會職責權限由臨時股東大會進行進一步約定,明確董事會議事規則,對于與執行董事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表決,實行回避制度。
綜上,唯有符合公司股東最大利益,才是唯一的正確解決之道。同時,由于今天爆發的“陳黃之爭”,是國美公司法律風險管理缺失和爆發的必然體現,因此,“陳黃之爭”落下帷幕之后,加強識別、評估、防范和管理法律風險將是未來國美公司非常重要的首要工作。因為只有這樣,國美才能夠獲得長久穩定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