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驅動
銀信合作業務受到整肅,緣于它正在沖撞監管層的容忍紅線。但實際上,銀行在監管層厘定的貸款范圍和本行優質客戶貸款需求及自身放貸沖動之間陷入兩難。
“有些客戶本來是我們的優質客戶,因為貸款規模控制,在需要錢的時候我們沒法給他貸款,怎么辦呢?只能變成信托貸款來發放給他。”一位股份制銀行負責人向記者這樣解釋。
事實上在銀信合作業務中,銀行不過是借了信托公司的“殼”,而信托公司只是修改一下協議,完全充當“中介”的角色。
“所有的事情都是銀行一手操辦好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理財客戶的資金,用款方是銀行找好的優質客戶。”上述人士說明。
這種情況在房地產行業受到嚴格調控后更加明顯。數據顯示,2010年一季度銀信合作的信托貸款主要投向了金融行業、房地產,占比分別為64.44%、20.44%。事實上,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轉讓的方式為房企融資已經越來越頻繁。
某股份制銀行負責人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國十條發布后,房企很難通過直接途徑獲得銀行大額授信,只能另辟蹊徑。而商業銀行對房企授信遇到限制后,只能轉而與信托公司聯手合作。”
以中海·綠城1號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為例,某國有銀行作為理財計劃的管理人,將以現金認購所有優先級信托單位的信托理財產品(大概17億元)。隨后,信托公司再將其中的16.871億元貸款給綠城,年利率高達14%。
該國有銀行則將這個信托產品當做高收益的理財產品賣給客戶,年利率為8.5%,銀行可獲得大致5.5個百分點的利差收益。
通過信貸資產轉讓方式為包括房企在內的行業融資,受益方決不僅僅是銀行。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需要一年期貸款1000萬元,央行規定的基準貸款利率為5.31%,如果分拆成半年期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加半年期貸款的方式,融資利率則可降到5%。
對于銀行來講,獲得的是5%的利息和傭金收入;對于融資企業來講,一年期貸款的標準利率是5.31%,而實際融資利率為5%;對于投資者來說,3.3%的半年期年收益率比半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1.98%高出了1.32個百分點;對于信托公司來說,只是充當一個管道的作用,還可以收取約千分之五的管理費。
如此看來,對于企業、銀行和信托公司而言,借道信托和理財融資,依然是一樁“多全齊美”的好事。“多贏,成就了屢禁不止的表外融資盛宴。”上述銀行人士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