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開具藥方,患者拿方買藥,這一看病買藥的基本程序,隨著電子處方的推行,在某些地區被人為的“壽終正寢”,患者不禁質疑電子處方的真正用途。
讀者反映
醫院開藥不給紙質處方
湖南長沙的雷先生,近日帶家人去湖南省人民醫院眼科看病。接診大夫在電腦上開完處方后讓雷先生去拿藥,雷先生想要一份紙質處方看開了什么藥,醫生說:“還要什么紙質處方?憑診療卡付款拿藥就可以了。”
直到藥到了手里,雷先生才知道醫院開了哪些藥,其中一支加替沙星滴眼液,雷先生家里還有兩支,買回去實屬浪費。
“我在美國舊金山、亞特蘭大和鹽湖城居住過4年,到過多家醫院,這些醫院早就實行了電子處方,但醫生也一定會給患者打印一張紙質處方,以便患者確認。”
調查數據
70%的醫院不提供紙質處方
記者在首都兒研所、北京朝陽醫院、中日友好醫院調查發現,醫生在開具電子處方后,均提供了打印的紙質處方。這方面北京做得確實不錯,但縱觀全國,情況不太樂觀。
今年“兩會”前夕,老百姓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對其門店經營所在地的湖南、湖北、江西等14個省市73個城市進行調研。走訪的116家醫療機構中,實行電子處方的有102家,但近70%的醫療機構不提供紙質處方。
醫院對紙質處方說不的理由是,電子處方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天文處方”,減少醫患糾紛。但也有醫院管理者坦言,推行電子處方,也是醫院防止處方外流的一種手段,“考慮到醫院的生存,這么做也是沒有別的辦法。”
有的中醫醫生還表示,不提供紙質處方,從某種程度上也是對醫生知識產權的保護。
律師觀點
封殺紙質處方屬于侵權
2007年5月1日,衛生部頒布的《處方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規定醫生“采用電子處方時應同時提供紙質處方”。
本報法律顧問、北京京元律師事務所展曙光律師認為,醫院封殺紙質處方,實際上已經構成了侵犯知情權。因為患者到醫院看病,與醫院之間構成兩個法律關系。其一是診療服務的法律關系,醫院的義務包括為患者診斷病情和開出藥方。其二是藥品買賣的法律關系,患者有權決定是否購買藥品及是否購買該醫院藥品。患者是接受診療服務和購買藥品的消費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醫院的做法顯然已經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同時,醫院也侵犯了消費者自由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在診療費較低、需依靠藥品的利潤供養醫院的現階段,醫院也有苦衷。要解決該問題,應加快醫、藥分開經營的改革步伐。
(責任編輯:侯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