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問 為什么“后悔權”寫入“消法”引起爭議?
3年前,曾有機構在民間做過調查:中國哪部法律最重要?位列榜首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10年6月,消法迎來第一次“大修”。其中在修訂稿中,將后悔權寫入消法引來最大爭議。
“后悔權”作為知情權與選擇權的延伸,法律上稱為“消費者猶豫期或冷靜期制度”,是指消費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銷合同的權利。
新修訂的《消法》第九條新增:“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內退回商品,并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
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后悔權會不會搞亂市場?后悔權的可操作性如何保障?
質疑的聲音一大堆,譬如缺乏監督機制,會不會有消費者故意鉆空子?圖書音像制品是否適用該條款?三十日內退貨時間是不是有些過長?等等。“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這一要求更被普遍認為規定太寬泛,使得這一條款變得可執行性不強。
但后悔權在法條上的不完善,能成為阻擋后悔權寫入消法的障礙嗎?從西方趨于完善的制度構建來看,譬如瑞典,有專門的《遠距離合同法》,其中就有關于“后悔權”的明確規定,包括后悔的期限(14天)、后悔權的適用范圍等等。法律唯一要保障的就是公平,消費者和商家對產品相關信息上的不對稱,決定了消費者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后悔權無疑是對買賣雙方權益的一種平衡。
換一個角度考慮,中國人普遍感覺生活質量不高,“活得累”。累,是因為生活成本太高,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消費信任度太低、消費糾紛太多、消費維權成本太高。試想,若每個人一年中遭遇兩起消費糾紛,能活得不累嗎?
后悔權的意義正在于此。把后悔權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了實現法律層面的程序正義之外,還極大地彰顯了保護民生消費權益的實質正義。參與消法修改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就認為,在消費者擁有后悔權之后,整個社會的誠信建設、消費環境會有較大好轉。
現實中的例子應該更具說服力。據中顧網報道,京東商城副總裁徐雷曾認為,后悔權“將引發對國內電子商務行業的沉重打擊”。
他闡述的理由是,網上交易欺詐和糾紛一般多出現在CTOC領域,而不是一些電子商務網站所主推的BTOC業務。線上交易應該和線下交易享受同樣的待遇——如果線下交易不允許反悔,那么網上交易也不應該允許反悔,否則就失去了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而實際上,京東網早已經對消費者開放了后悔權,“所有商品均可以無條件退換貨”,只不過期限比消法修訂稿中規定的30天要短些,為7天。
按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新消法最遲在2012年年底前出臺。
后悔權最終會不會寫入消法?新的消法在完成各項修改后能不能讓各方滿意?一切尚是未知數。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消法的修改只能是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