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車協議:責任撇得一清二楚
在陳小姐提供的訂車合同上,經銷商對于未來不可預見的“延誤交車”責任推卸得非常干凈。在協議下方第5、8、9條中規定,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下、因廠家計劃調整、運輸等原因不能按時交車的情況下,經銷商無需擔負任何責任,消費者也沒有索賠的權利。
“既然簽了協議,經銷商負責賣車,消費者給錢買車,那么在平等的基礎上,經銷商對于延遲交車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陳小姐表示,現在的訂車協議大多是“霸王條款”,經銷商和廠家把責任撇得一清二楚,交不了車,消費者要么繼續等,要么只能拿回訂金,至于等待時間的補償,經銷商完全不負責。
缺乏監管部門,無處維權
陳小姐認為,無法按時提車,責任大多在廠家。廠家應該對此負上一定責任,“譬如協議里面提到可能會因為廠家運輸、生產計劃等原因,導致無法按時交車,消費者也不能索賠。”這無疑是讓消費者“啞巴吃黃連”。陳小姐表示,廠家的供貨計劃本來就已不透明,所謂的“廠家因素”也只有經銷商才知道個中緣由,交不交得車,往往是經銷商說了算,消費者并沒有知情權。更郁悶的是,非要較真起來,違約責任誰來監督執行卻是一個法律空白,“找工商部門,工商部門說無法管;找廠家,廠家說是經銷商的責任;找律師,花錢之余還未必能討到公道。”
延遲交車,責任緣何不清
既然車已經開始銷售,為何又沒有車供應?這也成了消費者最納悶的地方。在各地315消費投訴網上,類似的延遲交車投訴案例多達數十宗,往往不了了之。對此,廣州本地某汽車品牌經銷商負責人羅先生向記者訴苦:“延遲交車這種情況有時候并不是4S店可以左右的,如果廠家不給4S店分配車輛,經銷商怎么爭取也沒有辦法。”
現在,市場上的實際情況是,由于廠家信息缺乏透明度,消費者根本無從知曉車輛訂單的排序情況,以及對應車型的供應情況,完全由經銷商的銷售人員說了算,有時候經銷商就借機人為制造緊張氣氛,讓消費者被迫加價,或者接受強迫消費者增加消費。
律師說法:消費者官司難打
廣州中通律師事務所的周律師向記者表示,因雙方在訂車協議里面并沒有說明具體交車時間,只是模糊的“四個月”這類字眼,因此經銷商延遲、甚至提前一段時間交車的做法,都無可厚非。按照法律規定,訂金是可以退的,而在訂車協議里面,由于商家已經列清楚各種可能情況,如果消費者與經銷商真的打起官司,消費者并不占有利位置。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要做的,是與經銷商協商,若協商不成,才建議向法院申請仲裁。